关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贵土出字﹝2014﹞001号)变更手续的告知书

广西日报 2021-04-29 07:09 大字

广西金宏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宏公司”)、广西金宏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金宏公司通过挂牌方式竞得位于贵港市西江产业园西区狮子岭西路(原西三路)西段南侧168619.76平方米,并于2014年11月24日与我局(原贵港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贵土出字﹝2014﹞001号)。金宏公司仅缴纳该宗土地面积为113754.58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并于2014年1月27日办理了贵国用(2014)第0034号土地证;仍有面积为54865.18平方米(82.93亩)的土地出让金未缴纳,未取得不动产权证。

金宏公司2017年5月3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广西金宏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金宏公司铜杆项目部分摘牌土地未交纳出让金处理的申请书》申请收回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82.93亩土地。

2017年6月16日港北区人民政府来函我局,要求终止履行金宏公司出让合同中未缴清土地出让金82.93亩土地的权利义务,由政府收回土地。经我局研究,并报经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我局同意终止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贵土出字﹝2014﹞001号)中涉及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82.93亩土地的相关权利义务,该82.93亩土地使用权归贵港市人民政府。

现请金宏公司、广西金宏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自收到该告知书7个工作日之内到我局办理该合同的变更手续,并与我局到现场指界。

本告知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贵土出字﹝2014﹞001号)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人及电话:谢登险0775-4286078

特此告知。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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