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后自首赔偿损失被谅解获轻判

左江日报 2021-02-19 17:47 大字

天等讯赵某驾车碰撞到横穿马路的行人,认为是行人的过错而驾车离开现场,之后又幡然醒悟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对方谅解,最终获得从宽处罚。经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2019年3月27日下午,赵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天等县城沿着环城路往消防大队方向时,碰撞到由道路右侧横过道路左侧的一名行人冯某,致冯某摔倒在地上。碰撞发生后,赵某通过车辆后视镜看到摔倒在地的行人能爬起来走向路边,自认为是行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且对方无大碍,就直接驾车离开现场。过后不久,赵某在驾车路过事故现场时看见交通民警在勘查事故现场,便主动向民警供述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

经鉴定,行人冯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冯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到天等县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最终赵某能够按照民事判决书中的赔偿内容全部赔付冯某的经济损失,并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

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赵某交通肇事逃逸后能够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赵某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黄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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