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中级法院民二庭两天成功调解 两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左江日报 2021-02-04 10:08 大字

崇左讯1月20―21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两天内成功调解了两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矛盾,深受当事人好评。

案件一:2020年3月10日上午,黎某在烧荒时不慎失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黄某马尾松林木被烧受损,黄某为此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判决黎某赔偿黄某林木损失3.92万元。本案一审、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对于实际被烧毁的林木数量存在较大争议,故赔偿问题始终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二审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仔细翻阅了案卷,了解纠纷的起因和经过。经分析,法官认为如该案以判决方式结案,不仅面临实际被毁林木数量难以认定的问题,也不能让双方当事人达到真正的定纷止争的目的,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只要合理引导双方当事人,很有可能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主办法官遂结合案情实际及双方的纠结耐心讲解法条及处理过的类案,最终促成黎某与黄某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黎某当庭通过手机扫码一次性支付赔偿款2.7万元。

案件二:2020年4月1日凌晨,覃某驾驶其所有的轿车至天等县城某商铺和朋友聚会,并随手把车钥匙放在饭桌上。凌晨5时左右,在场的陆某拿走覃某的轿车钥匙,并驾驶该车在天等县城区兜风,后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冲入一广场内,造成车辆及广场市政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双方当事人对于汽车价值如何界定各执己见,矛盾尖锐。

考虑到如果硬性判决,可能导致原本紧张的关系进一步升级,并使后期执行陷入困境。主办法官在二审询问中及时抓住双方的心理活动,适时找准调解切入点,用法理、情理与双方当事人协商沟通,力促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陆某赔偿覃某车辆损失款8.5万元,定于2021年2月8日前支付4.5万元,2021年3月1日前支付4万元,事故造成的市政设施损失由陆某自行承担,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判决并不是案件处理的唯一方式。调解,能最大程度地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少判决,多调撤,是民事法官最大的心愿。崇左中院将继续响应高院“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活动的号召,以提升人民群众在司法诉讼中获得感为目标,真正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落到实处。(丘巳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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