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钱未果竟伤人 一男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天等讯近日,由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天等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20年7月7日12时许,赵某某携带一把折叠弹簧刀到天等县天宝北路广东佛山梯级专业厂门口,借故问凌某某要钱,被凌某某拒绝,赵某某遂殴打凌某某。凌某某被打后朝赵某某踢了一脚,赵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弹簧刀捅向凌某某。凌某某被捅伤后逃往天等县安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赵某某追上后又捅了凌某某一刀,后被他人拦住,赵某某才离开现场。经天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凌某某右侧胸腹腔贯通伤,创下第七肋软骨骨折,肝左内叶上部挫裂伤,右膈肌破裂,并于2020年7月7日行肝挫裂伤修补术、膈肌修补术治疗,凌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天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赵某某使用折叠弹簧刀捅伤他人致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天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何证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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