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版中缝债权转让公告
债权人霍军依据(2021)桂1422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对债务人黄毅、宁明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借款本金1450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并有权对位于广西宁明县城中镇江滨南路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2992.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为桂(2017)宁明县不动产权第0000511号)行使优先受偿权。因债务人黄毅、宁明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霍军向宁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桂1422执157号。执行程序中,为尽快实现债务,债权人霍军同意向宁明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2021)桂1422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全部债权。特此公告。
宁明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霍军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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