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多地作案 一男子因盗窃被判刑

左江日报 2021-02-23 10:14 大字

宁明讯近日,由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利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宣判,利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06年,利某某曾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出狱后,利某某不思悔改,在金钱的诱惑下,于2017年至2020年间,夜间驾驶摩托车流窜于崇左市江州区、凭祥市、扶绥县、宁明县等地,多次入室盗窃,窃得他人香烟、手机、现金等财物后销赃。经鉴定,利某某盗窃所得财物价值总计10万余元。

检察官审查认为,被告人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法院审理后遂作出如上判决。(陆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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