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冯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

左江日报 2021-01-26 10:02 大字

宁明讯酒后无证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近日,被告人冯某被宁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0年10月的一天,冯某在自己家喝了几杯白酒后,想到宁明县城吃夜宵。于是,无机动车驾驶证的冯某私自驾驶他人的一辆越野车到县城。当冯某由兴宁大道桥西红绿灯路口左转弯往县政府方向行驶时,与由县政府方向往桥头方向由黎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冯某饮酒后(属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冯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经宁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宁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黄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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