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法院联合多部门开展公益诉讼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
鱼苗放流现场。大新讯1月27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随即来到当地河畔,与县人民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等多部门一起,开展公益诉讼渔业增殖放流活动,将约3000尾鱼苗放流,助力生态修复。
据了解,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岑某、李某携带工具在处于禁渔期水域电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两被告人共捕捞的水产品总重量4.5公斤。经鉴定,两被告人所捕捞的水产品物种为珠江卵形白甲鱼、长鳍光唇鱼、直口鲮及濒危物种唇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岑某、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渔业生态环境资源破坏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共同承担破坏环境的修复责任。法院遂判处被告人岑某、李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二被告人共同支付渔业修复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用于补放鱼苗,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在审理非法捕捞案件中,该院坚持以恢复性司法为主,着重考虑恢复被破坏的水资源。通过增殖放流既能补充渔业资源,又能改善修复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有效保持生物多样性。(黄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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