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而不养 法院撤销亲生父亲监护权

四川法制报 2021-06-02 00:32 大字

法官黄晓军(左)在庭审结束后前来看望小田,为他送上节日祝福王鑫 李征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文/图

1岁时母亲离家出走,2岁时被父亲断了抚养费,小田(化名)从出生起便命运坎坷……昨(1)日是“六一”儿童节,蒲江县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小田的生父袁某某的监护权。记者了解到,该案是蒲江县法院适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判决的一起撤销监护权案件,也是成都市辖区内审结的首例由民政局提起诉讼的撤销监护权案件。

父母生而不养孩子被送往学堂寄养

2012年,家住蒲江县的袁某某在网上认识一名女子,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后,袁某某将该女子带回家中同居生活。其间,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2013年2月,该女子冒用名为“李畅”的身份信息在蒲江县妇幼保健院生下一名男婴,取名小田。该女子和袁某某共同抚养小田至1岁左右,该女子便悄然离去,从此杳无音信,袁某某始终无法联系上她。没过多久,袁某某将1岁半的小田送至位于蒲江县的刘老师开办的学堂寄养,并预付了3个月生活费,自己则踏上了异地打工路。

次年,袁某某来学堂探望过小田两次,之后就再也没有来探望、关心过小田,甚至连生活费都没再给过一分钱。后来,刘老师多次联系袁某某,沟通关于小田的抚养和教育问题,袁某某却说:“我一直在外头打工,挣不了什么钱,工资还不够养活自己……”

由于袁某某也是一名孤儿,家中没有任何亲属,刘老师只能将小田当做自己的孩子来养。转眼,小田到了该上小学的年纪,却因没有户口无法入学,所幸在该县公安、检察、民政等部门和村(社区)的帮助下,小田取得了户籍,能像其他孩子一样正常上学,而刘老师也成了他童年时期唯一的家长。

在学校里,部分同学因为小田的身世问题对他进行嘲笑。为了让小田真正找到家的归属感,蒲江县检察院援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支持起诉,由民政部门申请法院撤销小田父亲的监护权。

法院当庭宣判

撤销亲生父亲监护权

今年5月14日,蒲江县民政局正式向蒲江县法院提起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公益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申请人袁某某对小田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县民政局为小田的监护人。

昨日上午,蒲江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多名证人以袁某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出庭作证。被申请人袁某某也当庭认可自己对小田未尽到监护人职责,他表示:“我目前无能力照顾养育小田。”随后,法院当庭判决:撤销袁某某对小田的监护权,指定蒲江县民政局为小田的监护人。

昨日正值“六一”儿童节,庭审结束后,该案承办法官、蒲江县法院家事审判庭庭长黄晓军等人来到小田就读的小学探望,并给小田送去了一些学习用品,叮嘱他要好好学习,做对社会有用的人,也祝他节日快乐。已经8岁多的小田说,现在的生活学习非常愉快,自己会好好读书,以后要为社会作贡献。

◎法官说法

撤销监护人资格≠取消应尽义务

本案承办法官黄晓军表示,目前依据现实情况撤销袁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可有效防止父母弃养给孩子造成严重的心理阴影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目的主要还是为孩子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利于孩子养成良好习惯等。

但必须明确的是,袁某某虽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但相关义务并非因此而取消,袁某某还应继续履行负担其儿子抚养费等应尽的义务,而且只要其没对儿子实施故意犯罪,以后又确有悔改表现,经其申请,法院可在尊重其儿子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袁某某监护人资格,而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其儿子的监护关系也会同时终止。

名词解释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职责。

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当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以及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时,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法条链接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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