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林县法院审理一起跨省刑事案 三名被告人偷骡不成被判刑

右江日报 2020-10-30 10:44 大字

本报田林讯近日,田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跨省刑事案件。盗窃骡子的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至5000元不等,用于运输赃物并被扣押的一辆双排座小货车,予以没收。

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今年5月3日,被告人张某良、张某兵、王某富相邀并商量好后,分别驾驶王某富的一辆双排座小货车和张某兵的一辆越野车从云南富宁县窜到田林县寻找盗窃目标,发现目标后,便于次日凌晨1时许,驾车窜到田林县高龙乡某屯附近后停车步行入屯,分别将该屯彭某某家一匹价值18000元的骡子和刘某某家一匹价值15000元的骡子盗走,将该两匹骡子赶上白色双排座小货车后开往云南省富宁县方向。后小货车在富宁县辖区内发生故障,三人将两匹骡子藏匿在附近山坡上,张某兵、王某富即开黑色长安牌SUV越野车去购买车辆维修配件。在附近看守小货车和骡子的张某良发现被人发觉后即开小货车逃离现场去找张某兵、王某富汇合,至今两匹被盗的骡子不知去向。案发后,田林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王某富的双排座小货车及张某兵驾驶的越野车。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良、张某兵、王某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330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此种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兵、张某良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富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良、王某富的家属分别代其退赔二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黄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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