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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S代言风波告诉了我们什么

成都商报 2013-10-15 10:00 大字

石述思专栏

石述思,任职工人日报,曾参与央视经济半小时等著名栏目策划及撰稿,担任多家知名电视台节目嘉宾,七获中国新闻奖。

小S徐熙娣是被上苍青睐的人。她与姐姐大S徐熙媛同为台湾著名艺人,与蔡康永主持的综艺节目《康熙来了》在海峡两岸都有着极高人气。在去年岛内综艺主持人年收入排行榜上,“综艺天王”吴宗宪以1.55亿元(新台币,下同)夺冠,小S则以8920万元斩获亚军。据披露,小S主持《康熙来了》的时薪为12万元,算是圈内顶薪。

不仅如此,小S还钓到金龟婿,其公公为有“台湾的巴菲特”之称的许庆祥,她也不讳言其超强的股市操控能力,并曾公开披露过“自己能在前台吸金,公公能在后台投资”的模式。但如此令人艳羡的吸金模式最近遇到麻烦。小S丈夫许雅钧参与投资、小S担任形象代言人的面包店“胖达人”爆出涉虚假宣传和内线交易的丑闻。姑且不论此事结局如何,必然会对“代言女王”小S的星途产生重大影响。

小S之所以深陷危机,主要与其所为涉嫌虚假宣传,危害公共利益有关,招致司法调查乃至全岛口诛笔伐。事实上,在这次“胖达人”代言风波之前,小S此前因不实代言被罚过款,比如“超油切茶”因广告夸大遭开3张罚单,“讯联脐带血银行”因广告不实被罚40万元。

反观大陆演艺代言市场,即使代言了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坑害民众的医院,引起舆论围剿,也未见严格处罚。个别人反倒因此名声大噪,甚至身价激增,令人费解。小S代言风波应该成为大陆艺人一个生动的镜鉴。

这一方面可以归咎为各项法规的滞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无论是《广告法》还是《合同法》都缺乏对明星代言的明确惩处条款。直到《食品安全法》出台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不过,2013年5月,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首次对“地沟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利用“地沟油”加工食品,致人死亡,最高可判死刑。但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解释:“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一般理解来看,不包括做广告代言的明星。”这无疑为个别明星继续为虎作伥,谋取不当利益做了积极暗示。

结合明星唯利是图,行业自律缺乏,相关行政监管处罚不到位等因素,在身处转型期的中国大陆,一些严重危害公众的利益的产品便借助明星强大的影响力大行其道,屡禁难止。

据台湾律师介绍,如果小S不是股东且没有持股,就算对于夫家涉嫌内线交易知情,也不会构成内线交易罪;但在代言“胖达人”面包部分,小S则很难逃过法律责任。这与小S人品、境界、是否德艺双馨无关。这也是所有公众人物赖以存在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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