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新车因保费发生纠纷消委调解退车

消费质量报 2019-10-15 06:44 大字

2019年4月16日下午,资阳市雁江区消费者刘先生的女儿带着母亲,急冲冲地来到市消委会办公室哭诉称,其父亲在资阳市某汽车销售公司以旧换新购买了一辆新车,在汽车销售人员的劝说下在该店购买了车险,后通过朋友了解到在其他地方购买车险还有更多优惠,遂找到汽车经销商理论,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因消费者刘先生患有高血压,一时激动当场感觉不适,后送医住院;投诉人要求经销商退车退保险,并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经进一步了解证实,消费者刘先生于2019年4月8日在资阳市某汽车销售店看上了一辆价格为9万元多元的某品牌小汽车,认为性价比较高,还可以用来业余时间跑“滴滴”。但自己已经有一辆跑了多年的日产汽车,就想以旧换新。

汽车销售人员当场为他联系了二手交易市场经纪人员对他的车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价为67800元。刘先生对此评估价格表示认可,并当场以此价格销售给二手车经纪人。

与汽车经销商协商后,消费者同意将旧车款直接打到汽车销售店账户,作为预收定金,提车后抵扣购车款。同时,在汽车销售人员承诺在该店购买保险有优惠的鼓动和劝说下,消费者答应在该店购买车险,并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

但消费者提车并购买了5300多元的保险后,有朋友提醒,在其他地方购买保险最高可以优惠30%,而在该店购买的保险才优惠了10%。消费者感觉吃了亏,所以找到该店理论,双方发生了上述消费纠纷。

因消费者尚在住院期间,其家属称消费者患有严重高血压,医生也叮嘱最好不要开车,所以要求退车。

经消委会调解,并指出了经销商在格式合同中存在的一些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违背消费者意愿的意思表示的条款;虽然消费者所购车辆并没有质量问题,考虑到消费者的身体状况,经销商表示愿意主动承担责任,为消费者退车,全额退还消费者的购车款。

同时,资阳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依据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家用汽车过程中遇到类似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保留好购车合同、发票、宣传资料等维权证据,还可以拨打12312投诉热线电话,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维权。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

记者蒋沁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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