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城市快速路真正快起来 娇子大道文明出行综合整治进行时
在中央隔离带安装隔离栏。执法队员示意市民不要横穿马路。志愿者进社区宣传。对违规市民进行批评教育。集结整治队伍。设置景观宣传牌。□本报记者赵明
曾经被评为四川省十大最美街道的娇子大道,是资阳城市街道的“颜值担当”。作为连接成渝高速路口和雁江城区的快速路,该路段车流量较大,然而沿线居民为图自己的“便捷”,随意横穿马路,不但影响城市形象,还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上周,本报以《别让一时之快丢了文明与安全》为题,对娇子大道行人横穿马路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近日,一场针对娇子大道不文明出行的整治正如火如荼进行。市文明办、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交警支队等相关单位开展联合行动,综合治理娇子大道沿线市民横穿马路、践踏草坪、乱停乱放、损坏公共设施等不文明行为。
直击现场寻找问题症结
“这里原来是有斑马线的,为啥给铲了?”记者在娇子大道沿线走访时,不少居民有这样的疑问。
“根据人行横道线设置的要求,主干路、次干路上公交站台前后30米范围之内,不宜设置人行横道线。而且娇子大道作为一条快速路,机动车车速较快,市民横穿特别不安全。”市政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娇子大道非路口的五处斑马线本来就不应该设置,当初是为了照顾市民的通行习惯,暂时划上斑马线应急。
“一起步就要刹车,这快速路快不起来。”车主李先生的话印证了在快速路非路口处设置斑马线的不合理性。原来的5处斑马线所处位置没有信号灯控制,也没有设置停止线和人行横道警示预告标识,很多车主战战兢兢,生怕发生事故。后来斑马线被铲除,仍然有市民横穿马路。
记者从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获悉,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0日,娇子大道发生机动车与行人的事故共43起,其中死亡1人,受伤42人。其中,不少都是因行人的不文明行为而导致的交通事故。
满足群众合理诉求加强治理宣传力度
有市民反映娇子大道路口斑马线距离太远,横穿马路是“不得已而为之”。由此看来,寻找快速路行车通畅和行人便利的平衡点,是解决娇子大道交通问题的突破口。
通过征求专业部门的意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市诚兴公司在蜀亨大酒店外增设一处斑马线。资阳交警对万达十字路口行人过街绿灯进行适当延长,确保市民能够正常过街。与此同时,相关部门正加强对行人的宣传教育。细心的市民会发现,娇子大道多了很多“请勿横穿马路”的提示牌和文明宣传的志愿者。
“不要横穿马路,请到路口斑马线处过马路。”9月10日,一位女士试图横穿马路时被志愿者拦下。
从10日起连续两天,在早、中、晚交通出行高峰期,来自各市直机关的志愿者在娇子大道沿线重点路段开展文明出行劝导服务。通过现场纠正行人的不文明行为、发放《致市民的一封信》等,让市民改变自己的不文明习惯。此外,沿线社区的干部也通过张贴整治公告、小喇叭文明播报、召开“坝坝会”和座谈会等形式,对小区进行覆盖式宣传,做到全民知晓,全民参与。
据悉,在市文明办统一要求下,市教体局、市移动公司、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健委、市移动公司、马鞍九义校、市联通公司、市交通运输局、市新闻传媒中心(筹)、万达广场商户、万达御府工地和部分小区,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对支持治理、规范行为、加强管理、提升素质、参与文明城市创建等作出承诺,并由主要领导签订承诺书。
记者从市网信办了解到,为治理娇子大道不文明行为,市网信办组织新闻网站,发挥新媒体优势,广泛宣传报道。“资阳发布”“掌上资阳”“资阳日报”“文明资阳”“资阳城管”“资阳公安”“资阳交警”“雁江之声”等媒体平台积极响应,从不同角度发布整治信息,并设置曝光台栏目对横穿马路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
“文明城市,全民参与,多走几步路就可以避免许多危险。”一系列的整治行动得到了不少市民的理解与支持,娇子大道的不文明行为明显减少。
完善基础设施强化执法管理
9月10日,记者在娇子大道多个路段看到,工人正在对已经踩踏的草坪进行补栽修复,在娇子大道中央隔离带中间安装隔离栏,并设置景观宣传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通过设置隔离栏,为不文明行为设置障碍,让穿越者横穿不方便,从而规范市民过街。”
交警介绍,目前针对娇子大道路段行人的不文明行为,主要以批评教育为主,但依然有一些市民“不守规矩”。隔离栏设置当晚,便出现遭破坏的现象,加强执法力度势在必行。
“从早上7:30至晚上9:30,一直都有我们执法队员轮班蹲守,对于不听劝导的市民,我们要求他们按照《市民文明手册》进行学习。”正在执勤的城管队员周建森说,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统筹安排,市交警支队参与,结合隔离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安排,对重点路段实行全天候的监督执法;重点执法时段实行轮班倒;对横穿马路、践踏草坪、毁损设施、乱停乱放、交通违法等进行劝导引导、执法管理,必要时组织“帐篷学法”、微信点赞等,号召市民共建美丽和谐资阳。
下一步,对于横穿马路屡劝不改的,交警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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