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要求经济补偿 反被公司说旷工?
本报讯公司为缩减用工成本,想以旷工为由辞退3名员工,从而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3名员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资阳市雁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受理后于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在庭审中,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其中有2名员工与公司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原来,陶某红、孟某建、宋某等3人均系残疾人,他们分别从1994年4月、10月,2002年8月,到四川某板业有限公司从事质检、铺装机司机、门卫等工作。2018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解除劳动关系会议,并于当天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的会议纪要,但双方因就计算经济补偿金年限及扣除60%或40%的经济补偿金等相关事宜,协商未果。
今年1月31日,公司在门卫室外贴出了一份通知称,陶某红等3人连续旷工20日以上,至今未到岗上班,经公司多次通知仍坚持明确表示不来上班。公司决定即日起终止为他们缴纳社保、医保、失业保险。看到这份通知,陶某红等3人心里想不通:“明明是公司先辞退我们,怎么又变成了我们旷工了呢?”“这样做,唯一的解释是公司想逃避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陶某红等人气愤不已。
于是,他们向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先章咨询后,杜律师认为,公司以旷工理由辞去员工,从而想免除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既然劳动关系无法维系,公司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应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公司这种出尔反尔之举,意在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杜律师说。
为了讨要经济补偿金,孟某建等人通过录音、拍照等收集了相关证据后,于今年1月23日向雁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
开庭当日,经近一个多小时的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陶某红、宋某二人分别5万元和3.7万元经济补偿金,并在15日内支付。因孟某建曾在公司上班受伤,未得到相应的工伤赔偿,公司只愿一次性支付包括经济补偿金和受伤费用共计7万元,孟某建认为太低,未在调解书上签字,现准备走工伤程序,依法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对此,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顾全丁认为,用人单位如要单方辞退员工,必须要有合法的理由并向员工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通知书送达劳动者后劳动关系解除,如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就会导致法律纠纷。员工收到解除通知书后不同意解除的,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相关权益。如果用人单位以口头通知等形式解除合同,在没有证据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不上班,公司反而可以认为你是违反公司纪律或者是旷工,就会以旷工或违反纪律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在此顾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当用人单位以口头等形式解除员工时,要注意保全证据或者在拿到公司正式解除通知书时才可不去上班,否则会被单位抓住了你不上班的把柄,本应有的经济补偿金可能“泡汤”。
(本报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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