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障基本标准和相关要求,对企业进行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资阳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1年以上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中省属驻资企业以及在资阳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或生产经营的外地企业。
第五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实施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评价工作;各县(区)在本辖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束后15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六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其他有关工作渠道产生或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要客观、公正,并听取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内容
(一)企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
1.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2.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内容(尤其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合规;
3.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二)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
1.是否依法建立职工名册;
2.是否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以担保和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的违法行为;
4.依法解除合同时,是否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行为。
(三)执行劳动保护及工作时间规定的情况
1.是否存在介绍、招录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2.是否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3.是否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4.是否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带薪年休假制度;
5.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劳动保护及工作时间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1.是否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是否存在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
3.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是否依法支付加班费;
4.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支付工资规定的行为。
(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1.是否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含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和参保职工登记);
2.是否依法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3.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
4.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社会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
1.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否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2.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3.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八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按照下列标准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A级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B级为劳动保障守法合格单位,C级为劳动保障守法失信单位。
(一)对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均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评为A级。
(二)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定年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进行等级评价,并在次年6月30日前完成上年度的诚信等级评定。
第十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用人单位申报。每年5月30日前,用人单位填报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度书面审查表及相关资料,提交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申请。
2.初步审核。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掌握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信息,运用评价标准对用人单位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提出用人单位评价等级的初步意见和建议。
3.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做出初步评价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征集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等级的意见。
4.告知评价结果。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等级确定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采取报纸、电视、网络、文字公告等适当的方式将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告知用人单位。
5.保存留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归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至少保留3年。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对诚信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经查实等级评价确实有误的,应当予以重新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根据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施行分类监管:
(一)对评定为A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
1.除特殊专项检查、投诉举报调查等情况外,次年度不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和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
2.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予以政策倾斜和优先通过。
(二)对评定为B级(劳动保障守法合格单位)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
1.年度内日常巡视检查不超过1次;
2.例行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
3.重点加强日常政策的辅导和咨询,帮助改进其劳动用工管理,提升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4.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按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合格后予以通过。
(三)对评定为C级(劳动保障守法失信单位)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
1.依法追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行政处罚;
2.年度内进行2次以上的日常巡视检查;
3.列为各项执法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
4.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5.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银行信贷等诚信方面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不予通过;
6.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统发〔2016〕47号)规定,用人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资格评审中,在劳动保障审核时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并证实用人单位在评定周期内有未记录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诚信信息,并足以影响其诚信评价的,应当对该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后,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诚信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一)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达到上一级诚信标准的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申请并经复审合格后可升级,升级必须逐级复审逐级上升,不可越级;
(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并达到应降低诚信评定等级标准的,予以降级;
(三)发生本实施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直接降为C级。
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网格化平台,了解掌握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及基本数据,逐步建立企业劳动保障管理信息数据库,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的守法诚信状况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工商、金融、住建、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试行实施细则由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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