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若强劝出事要担责
本报讯(吴晴)今年3月12日,雁江区青年男子汪某与刘某酒后行至雁城西门桥时,汪某从桥上跳入九曲河不幸溺水身亡。随后,汪某家属起诉刘某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近日,经法院调解,被上诉人刘某愿意给付2万元作为补偿,以示歉意,并承诺代死去的好友尽孝。此案划上句号。
3月12日中午,汪某与刘某因多日未见,相约在城区河心地吃饭喝酒。酒后,两人行至九曲河城区段西门桥边时,汪某因心情不好加上酒精刺激,称要冷静一下,刘某顺口说了一句“河里面的水就可以清醒”,不料汪某随即便脱掉衣服翻越桥栏下河,游了一段距离后渐渐体力不支。而刘某在看到汪某下沉时报警并下河施救未果,汪某溺亡。
之后,死者汪某的家属起诉至法院请求由刘某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雁江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合议庭开庭审理后,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期协调处理,减轻双方内心的痛楚。最终,被上诉人刘某愿意给付2万元作为补偿,以示歉意,并承诺代死去的好友尽孝;家属也选择了原谅,表示打官司只是为了一口气,并非为了赔偿。
法官说法:朋友相聚、家中有喜,邀请来人相聚用餐是人之常情,席间三朋四友饮酒助兴,因贪杯中酒而造成自己或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悲剧屡有发生。那么,是否只要发生损害事故,共同饮酒者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根据司法实践,在与亲朋好友的聚会中,共同饮酒行为本身并无过错,非强制礼节性劝饮是传统民间风俗,如果饮酒出事,饮酒人要自行承担过度饮酒造成的损害后果。但共同饮酒人在一起饮酒的行为构成近邻关系,相互之间产生一种合理注意义务。在饮酒过程中,各饮酒人之间有相互劝阻对方过量喝酒的义务,在有人喝醉的情况下,其他共同饮酒人有保障酒友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共同饮酒人违反上述合理注意义务,共饮人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失,就应该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来说,如果亲朋好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对方已经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
第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身体不适,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行为时,同饮者没有将其安全送回家或送至医院;
第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或唆使其酒后驾车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酒虽好,但切勿贪杯!本案中,汪某与刘某出于朋友情谊相聚,席间虽饮酒,但无证据显示二人醉酒,发生损害事故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最终,刘某自愿给予死者家属一定补偿来弥补内心的愧疚,此案虽了,但望世人警醒,以此为戒,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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