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资阳日报 2018-03-22 12:41 大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普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普能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进一步加大科普基地建设和使用力度,结合资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阳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通过对资阳市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资源单位潜在的科普资源进行科普化改造,经命名后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技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场所。主要包括:

(一)场馆类: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活动中心)等;

(二)场所类: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地质或森林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等;

(三)其他类: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高校、科研机构、其他各类学校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或科研中心以及天文、气象、地震、野外观测台(站);企、事业单位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科研、生产设施(或流程)、展览馆等;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三条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资阳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科普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资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愿意将科普资源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

(二)科普主题突出,科普项目资源丰富,能够发挥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科普服务等作用;

(三)有固定的科普展示和活动场所,科普设施能够满足向公众开放的需要,拥有科普展示馆、科普画廊、科普演示设备和模型等。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展厅和活动场所面积一般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

(四)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实行科普活动项目责任制,制定基地科普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到位;

(五)在科普活动中,对公众参观、学校组织的青少年活动应给予优惠。全年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应不少于80天,对青少年免费或优惠开放时间应不少于15天(含法定节假日)。其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每年应不少于50天;

(六)重视科普工作,有科普工作计划(规划),有专(兼)职科普工作机构,配备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安排有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经费,具备持续开展活动的能力;

(七)积极参与每年的“科技活动周”和“科普宣传月”等活动,以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科技宣传教育活动,面向社会积极自主组织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特色明显,成效显著;

(八)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设施,保障措施完备。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科普基地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向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科技知识产权局。

(二)市科技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

(三)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对评审合格的科普基地名单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认定为资阳市科普基地并授牌。

第六条对认定的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每3年复审1次,对于复审不合格的科普基地取消资格,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申请认定。

第四章申报材料

第七条申报科普基地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函;

(二)《资阳市市级科普基地认定申报表》;

(三)其他相关附件:申请单位或场所法人资质材料;科普工作规划计划、管理制度;开展各类科普活动的文字、图片或视频资料;其它能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运行要求

第八条科普基地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遇到特殊情况需闭馆应提前向社会公告;在科技活动周(节)等大型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九条科普基地应适时对科普设施、科普内容进行改造或更新,确保科普内容符合科普展示教育要求,科普展品展项的更新率每5年不低于20%。

第十条科普基地应积极参加国家和省市级重大科普活动,并主动策划开展各类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科普基地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拓展传播渠道,加强科普工作宣传与合作交流、扩大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科普基地应重视和加强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管理,积极开展科普活动,不断提升基地的科普能力和管理水平,每年12月底前将基地当年开展科普活动的情况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书面报送市科技知识产权局。

第六章终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将撤销其“资阳市科普基地”称号,取消享受科普优惠政策资格: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科普任务;

(五)一年内未能开展科普活动或连续两年未向市科技知识产权局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第七章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科普基地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阵地,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科普基地建设和开展科普活动的工作指导,重视和关心科普基地的建设与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六条相关单位要重视和加强职工的科学普及,各中小学校要把科普基地作为师生课外教育活动的重要场所,积极组织参观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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