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加强“四类案件”监督管理
本报讯(黄晓辉 张光才记者吴显云)1月26日,记者从资阳市中院获悉,该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规范“四类案件”的监管范围、程序、方式和责任,对“四类案件”加强监管,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管不缺位”。
据了解,“四类案件”指,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与该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对涉群体性纠纷、疑难复杂且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能发生类案冲突的案件、单位或个人举报案件设置较完善的认定标准,监管范围进一步从抽象到具体转变。《规定》明确,规定立案审查发现、法官审理发现、违法举报审查属实、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发现四种类型,必须3日内纳入监管范围,实行留痕管理,解决“四类案件”由谁来发现、谁来认定、谁来启动监管的问题。
对上述“四类案件”,院庭长可以要求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报告案件审理进度和评议结果,对结果有异议,可决定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也可以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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