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整治规范(试行)(四)
四、散养密集区整治规范
(一)养殖户建有与养殖规模和粪污收集转运方式相匹配的粪污收集暂存设施,做到干湿分离和雨污分流。
(二)建设固体粪便集中堆放、转运或加工设施设备和污水集中收集利用设施,实现粪肥、沼液还田综合利用,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由第三方处理的需签订废弃物收集、加工、利用协议并执行到位。
(三)建立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管理制度,做到有人员、有制度、有监管,责任落实。治污设施日常管理和运行正常。
(四)养殖密集区及周边清洁有序,无废弃物乱堆乱放,无养殖污水乱排乱放。
五、整治验收
养殖场(小区)整治结束后,经乡镇政府现场核实,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一)验收内容。是否按整治方案的内容全面整改到位,各类设施建设是否达到质量设计标准,设施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各类制度是否建立落实。
(二)验收方式。采取查阅资料图片、现场实地核查、询问当地群众等方式评估验收。
(三)验收结果。验收符合要求的,出具《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无望的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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