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四川法制报 2021-09-29 00:52 大字

资(乐)环催字〔2021〕2号

肖光吉(原乐至县石湍镇鸿丰板材加工厂经营者):

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2022MA62UHED5G地址:乐至县石湍镇河东社区(原石湍镇拱桥村二组)经营者:肖光吉,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312250152地址: 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鸭子塘巷186号2018年7月24日,乐至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日常巡查时发现,你经营的乐至县石湍镇鸿丰板材加工厂2018年3月开工建设,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是100万元,期间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主要产品为茶几、电视柜等各类家具。你经营的乐至县石湍镇鸿丰板材加工厂已于2019年1月14日注销。你之前经营的乐至县石湍镇鸿丰板材加工厂“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11日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资(乐)环罚字〔2020〕6号](2021年1月12日在四川法治报上进行公告),对你作出罚款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于2021年3月11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缴纳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余 佳

电 话:18982966672

地 址:乐至县新南路97号

邮政编码:641500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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