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乐)环罚字〔2020〕6号
肖光吉(乐至县石湍镇鸿丰板材加工厂):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2512022MA62UHED5G
地址:乐至县石湍镇河东社区(原石湍镇拱桥村二组)
经营者:肖光吉,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312250152
地址: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鸭子塘巷186号
2018年7月24日,经乐至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日常巡查时发现,你经营的乐至县石湍镇鸿丰板材加工厂2018年3月开工建设,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是100万元,期间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主要产品为茶几、电视柜等各类家具。你经营的乐至县石湍镇鸿丰板材加工厂已于2019年1月14日注销。2019年4月1日,资阳市乐至生态环境局对乐至县石湍镇鸿丰板材加工厂下达乐环罚〔2018〕23号处罚决定书;2019年11月11日,资阳市乐至生态环境局以该案被处罚主体不当为由,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4月27日,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乐至县石湍镇鸿丰板材加工厂(肖光吉)涉嫌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及未按要求设置危废标识标牌案立案调查,你之前经营的乐至县石湍镇鸿丰板材加工厂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视频、询问笔录、检查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5日以《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资乐环罚告字〔2020〕6号)、《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资乐环罚听字〔2020〕6号)在四川法治报上公告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在法定时间内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综合考量你经营的乐至县石湍镇鸿丰板材加工厂现已拆除所有生产设备、生产厂房已恢复原状、环境影响后果已消除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资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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