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司法判决促履行

资阳日报 2020-08-13 06:48 大字

本报讯日前,原告吕某1与被告吕某2、吕某3、吕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经乐至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告现已年满八十周岁,年老体弱,家庭特别困难,三被告理应承担赡养原告的义务。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吕某2、吕某3、吕某4自2020年7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原告吕某1赡养费各150元;原告吕某1就医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部分)由被告吕某2、吕某3、吕某4平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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