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2020年4月14日

四川法制报 2020-04-14 00:43 大字

四川法治报发 布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19)川民再583号王春权:本院受理的刘永刚因与四川渝鑫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王春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20民终1602号民事判决以及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18)川202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二、刘永刚与王春权签订的《建筑机具租赁合同书》于2018年7月2日解除;三、王春权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刘永刚租赁物钢管28096.1米、顶托1276套、扣件11274个、20CM增高节484节;四、王春权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刘永刚2016年10月12日至2018年6月22日期间的租赁费90843.12元,上下车费2473.4元、维修费2938.5元及违约金18168.62元,合计114423.64元;五、王春权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刘永刚从2018年6月23日起至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租赁物返还时间内的钢管、顶托、扣件、20CM增高节租赁费及上下车费、维修费(其中,租赁费以出租钢管28096.1米、顶托1276套、扣件11274个、20CM增高节484节为基数,租赁费单价按钢管0.009元/米/天、顶托0.04元/套/天、扣件0.008元/个/天、20CM增高节0.012元/个/天计算,上下车费按架管每260米13元、顶托每150个13元、扣件每800套13元、钢管增高节每300个13元计算,维修费按坏扣件3.5元/个、报废扣件4元/个、缺扣件螺杆0.7元/套、坏顶托6元/套、报废顶托15元/套计算);六、如王春权未按本判决第三项履行义务,应由王春权赔偿刘永刚未归还出租机具损失费(以未返还出租机具数量为基数,分别按钢管16元/米、十字扣件6.5元/个、接头扣件7元/个、活动扣件7元/个、顶托18元/套、20CM增高节4.5元/个计算);七、四川渝鑫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四、五、六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四川渝鑫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了上述责任后,有权向王春权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58元,由王春权、四川渝鑫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41元,由四川渝鑫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冷兵:本院受理的(2019)川1402民初5216号原告戴惠严诉被告冷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冷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戴惠严劳务费344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民初40、41号四川省眉山市三和亿佰家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眉山市三和亿佰家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020)川14民初40、41号两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2020)川14民初40号:原告请求判令你方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铠甲勇士”著作权产品的行为;在《眉山日报》、《四川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及消除不良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含合理费用);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020)川14民初41号:原告请求判令你方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铠甲勇士”著作权产品的行为;在《眉山日报》、《四川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及消除不良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含合理费用);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576号陈雅惠: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黄明诉被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7月17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邓霞:本院受理原告何保朝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524民初18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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