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设备扯拐 全体观众看“哑剧”
【编者按】
近期,四川省消委会组织全省优秀调解案例展示,并请相关律师予以解读。
2018年2月16日(农历大年初一)上午9点30分,资阳市乐至县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众多消费者购票后在资阳某影业有限公司观看电影时,因设备出现故障,电影播放无声音,找电影公司负责人协调赔偿损失无果,投诉到消委会请求解决。
乐至县消委会接投诉后,立即安排4名工作人员前往该县影业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在现场,消委会工作人员看到,看电影的消费者较多,聚集人员已达100多人,场面混乱。工作人员首先安抚了消费者的激动情绪,要求消费者选出2至3名代表,与消委会工作人员一起,到电影公司办公室共同商讨解决方案。消费者代表提出“假一赔十”或“退一赔三”的诉求;电影公司提出的解决方案是给不愿意继续观影的消费者进行全额退票,愿意继续观影的消费者在设备维修好以后继续观看电影,并免费提供零食。
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电影设备故障属于意外事件,电影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消费者应理性维权。但是,在电影放映过程中发生设备故障,说明电影公司在日常设备维护上也有一定问题,在为消费者提供放映服务中存在瑕疵,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经调解,消费者和电影公司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电影公司向不愿意继续观看电影的消费者退票并赔偿票价一倍经济损失。
当天,电影公司现场向消费者共退票85张,以线下票面价每张37元及赔偿1倍的价格,共给付现金6290元,网上退票130张,以网上票面价格每张30元及赔偿1赔的价格共给付现金7800元;总计退赔现金14090元。【律师点评】
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甘露律师认为: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购买影票属于跟影院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而影院因设备故障未能按约定的时间放映电影,已构成单方违约,导致消费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违背了合同的根本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由于电影院的过错导致的,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一定的违约金。电影院理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消法》解读】
消费者购买电影票行为属于日常消费,也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
《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和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本案例中,影院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侵害了其合法财产权,当事人可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并索要赔偿。因此,影院及时为消费者全额退款且赔偿一倍价格的经济损失合理。针对部分消费者主张的“退一赔三”或“退一赔十”的主张于法不合。《消法》第五十五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所以,针对消费者主张“退一赔三”的前提是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主张“退一赔十”仅仅适用在食品领域,且生产者与经营者需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予以生产或销售的。而本案例中,该事件是由于机器故障原因导致并不能证明影院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购买电影票消费行为亦不属于食品消费领域,故部分消费者主张的“退一赔三”或“退一赔十”的诉讼于法不合,不应得到支持。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蒋沁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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