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法院依法判处首例拒执罪

资阳日报 2018-10-18 07:38 大字

本报讯 近日,乐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乐至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成为该县首例拒执罪的审理和宣判。

据了解,被告人杨某、凡某、四川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杨某某借款784万元,由马某、何某、蒋某及某置业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杨某未完全偿还借款,杨某某于2016年10月诉至乐至县法院。乐至县法院根据杨某某的诉讼保全申请,依法对杨某所有的64头牛及担保人的房屋等财产进行查封。在审理过程中,经乐至县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杨某、凡某、四川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马某、何某、蒋某及某置业公司,于2017年1月31日前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息410万元。

然而,被告人均未按约定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擅自处置被乐至县法院依法查封的64头牛。在执行干警追问下,被执行人杨某辩称一部分牛由案外人张某开车自行拖走,一部分牛由他自己处置用于偿还其他债务。由于杨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并擅自处置被查封冻结的财物,2017年,杨某先后被乐至县法院处以司法拘留2次。今年9月30日,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乐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杨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且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处置已查封财产,经两次司法拘留教育后仍无悔改之心,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乐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据悉, 在该案中,杨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执罪”,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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