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暂扣后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机动车的公告
乐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后逾期未接受处理机动车统计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之规定,“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的规定,对以下车辆进行公告。车辆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请提供车辆相关合法手续到接受处理,公告期满后仍未到乐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将对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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