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为22万元借款担保 这钱该还吗?
马开洪本报全媒体记者蒋京洲
被他人伪造身份证明用于担保贷款,这笔贷款该不该还?伪造农民工被欠薪取得债务优先受偿,该不该罚?生父给了700元便不管非婚生子,他该不该担起父亲责任?昨(28)日,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12起今年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优秀案例,涵盖了抗诉、支持起诉、治理虚假诉讼等多种类型。本报摘登了其中4个典型案例,以指导读者在遭受类似侵害时,依法向检察机关寻求救济,以维护民事案件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一
身份遭伪造 为他人借款担保
安岳县居民王某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名下多出一套房产,还为他人22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2017年11月,王某因其银行账户被冻结后才得知其“被诉讼”,遂向安岳县法院申请再审。安岳县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王某以安岳县法院逾期未受理其再审申请为由,向安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监督情况安岳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法院诉讼卷宗王某的身份证照片与其本人面相差异较大,遂全面开展调查,核实查明该笔金融借款中抵押担保人王某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均系伪造。同时查明案涉抵押房产归案外人刘某某所有,王某对案涉抵押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并不知情,而《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担保人承诺书》《个人借款申请书》等文书上,签名“王某”也并非王某本人书写。
安岳县检察院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分类分步骤开展监督工作。要求撤销对王某的限制高消费令,并针对安岳县法院认定王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错误的情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在监督意见未被采纳的情况下,向资阳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农信社对贷款材料审核把关不严,严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及银行金融安全的问题,提请资阳市检察院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资阳监管分局发出社会治理类工作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发现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卷宗证据存疑的,应围绕存疑证据全面开展调查核实,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督意见,并结合调查核实中发现的社会治理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积极参与、协调推动社会治理。本案中,检察机关全面调查核实,还原了案件事实真相,持续跟进监督,在正确监督意见未被采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经过跟进监督提出抗诉,督促法院再审,从根本上纠正了错误的生效判决,还原了扭曲的法律关系,维护了申请监督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贷款材料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向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发出检察建议,促成监管机构开展专项整治,促进了社会治理水平提升。
案例二
贷款变买房 开发商陷入“套路贷”
房地产公司因资金不足借款,谁料落入“套路贷“陷阱,差点赔钱又赔房。2013年,某房产开发公司向韩某某借款。韩某某以需要提供借款抵押物为由,要求该公司制作59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总金额为1087万余元的购房收款收据,将59套房产网签备案至韩某某等人名下。同时签署借条,约定借款本金和利息。
据此,韩某某等人先后提起59件商品房买卖合同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法院均予以认可,判决被告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监督情况今年4月初,三台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起诉韩某某、周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案的过程中,发现韩某某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存在伪造证据、假借他人名义虚构借款关系、虚构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法院民事判决的“套路贷”虚假诉讼行为,遂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民事检察部门,三台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并及时向绵阳市检察院报告。
8月31日,三台县检察院向三台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60份,执行监督检察建议60份。三台县检察院认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诉争事实系当事人捏造,实际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构成虚假诉讼。案涉民间借贷纠纷涉嫌套路贷犯罪,且存在虚增虚构债务行为。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相应案涉款物依法应当执行回转。同时,三台县检察院还将本案中审执人员可能涉嫌违法违纪的线索移送三台县纪检监察部门。
9月4日,三台县法院回复对执行检察建议复函:对民事判决,已经裁定再审,再审结束后,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视情况办理执行回转。三台县纪检监察部门对涉案的1名审判人员和1名执行人员立案调查,并拟移送审查起诉。
9月15日,三台县法院裁定对该60案进行再审。10月28日,三台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起诉。
■典型意义“套路贷”放贷人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采取隐瞒借款关系、捏造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提起民事诉讼,通过骗取法院民事判决,非法获取当事人房屋财产权,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对套路贷中发现的民间借贷、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虚假诉讼应当依法监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
案例三
为优先受偿虚构拖欠农民工工资
项目完工后,建筑公司却百般拖欠,致使工程款迟迟不能收取。为此,分包施工班组的组长尹某某等15人动了伪造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的歪心思。2014年,尹某某等人伪造工资表,或将亲友虚构为参与施工的工人,将材料款虚构为工资,或将工程款虚构为实际已结算完毕的工人工资,虚构未支付尹某某等15个班组200余名工人工资的事实。随后,建筑公司与尹某某等15人达成调解协议,什邡市法院作出15份民事调解书,对尹某某等所主张的劳动报酬予以确认。执行中,尹某某等人依据民事调解书从某甲公司应收工程款中优先受偿262万余元。
■监督情况今年3月,什邡市检察院在审查尹某某等15人诉某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时发现,其均为当天立案、当天调解结案,且有人向检察机关反映15个班组存在大量未实际参与施工的“假农民工”。
什邡市检察院经调阅卷宗材料发现:部分班组存在多数工人与班组长系亲属关系、工资发放表中领取人签名字迹雷同等疑点,初步判断该系列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嫌疑,遂依法受理审查。德阳市检察院一周时间突破了6个班组,完成了对25名案涉人员的调查核实,查明了尹某某等15人隐瞒事实,虚构劳动法律关系,将其应得的合同约定价款,伪造为农民工工资款,利用国家保护农民工工资的政策,获得优先受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7月16日,德阳市检察院对尹某某与某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提出抗诉。7月21日,什邡市检察院对其余14案向什邡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7月31日,德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再审尹某某与某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什邡市法院也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对其余14案裁定再审。
■典型意义虚构诉讼主体,虚构法律关系,伪造工资表,将建设工程款虚构为农民工工资提起诉讼,骗取法院调解书,利用国家对农民工工资保护政策,在执行环节中突破执行顺位,不仅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主动依职权监督,创新办案模式,上下联动,一体化办案,高效打击虚假诉讼,有力维护司法秩序。
案例四
抚养起纠纷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两人恋爱非婚生子,孩子不幸患上先天小耳症和过敏性哮喘,经医疗机构评定为听力残疾一级。孩子成长、医疗、教育亟待解决,生父却只支付了700元后便撒手不管。生母多次索要无果,自贡市自流井区妇联、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向自贡市自流井区检察院反映追索抚养费遇到困难。自贡市自流井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遂告知孩子生母,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追索女儿的抚养费,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起诉。同年4月10日,孩子生母向自流井区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检察机关于同日受理。
■监督情况自流井区检察院调查查明本案基本事实后,鉴于孩子生父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自流井区检察院多次与厦门市翔安区检察院联系、协调,最终两地四家检法单位达成跨省支持起诉维权方案:4月15日,自流井区检察院向自流井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支持孩子生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抚养费。自流井区法院于同日通过跨域立案方式将该案推送至厦门市翔安区法院,后由厦门市翔安区检察院跟进支持孩子生母在厦门市翔安区法院提起诉讼,厦门市翔安区法院受理孩子生母的起诉。同时,经自流井区检察院与厦门市翔安区法院沟通后,该法院同意暂缓缴纳诉讼费用,并帮助联系法律援助律师。
5月13日,厦门市翔安区法院通过远程开庭方式审理本案。6月2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二人非婚生育子女由母亲抚养,父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生母支付孩子自2015年12月至今年4月的抚养费76901.63元,并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孩子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
■典型意义依托协作机制,两地四家检法单位紧密配合,跨省支持弱势群体通过诉讼途径追索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充分保障了残疾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推动社会形成“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依法享有同等权利”的善良风俗具有较为典型的导向意义,在参与社会治理、关切民生民利、助弱扶困工作中体现了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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