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提醒公众 知识有产权 侵权要追责

资阳日报 2020-04-24 07:30 大字

在“4·26”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自成立以来查处的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经营者以反面案例为戒,诚信守法经营,严格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提醒广大消费者,进一步提升消费维权意识,如遇到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等情形,可直接拨打12315进行举报。

1安岳某火锅店侵犯“小龍坎”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9年3月22日,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小龍坎”注册商标所有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线索,对安岳县某火锅店涉嫌侵犯“小龍坎”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实:2018年8月29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店招牌匾上标注有“XX小龍坎”字样。其经营场所展架和点菜单上标有“XX小龙坎”字样。以上标注的“XX小龍坎和XX小龙坎”与四川仁众投资管理公司注册商标的“小龍坎”相近似,容易导致市场混淆。

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6万元。

2乐至某药店销售带有欺骗性标识的商品

2019年4月2日,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省某药房公司乐至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奇宇牌”钙咀嚼片,其外包装上标有“抗手脚麻木TM”、“抗腿抽筋TM”等标识,涉嫌利用申请商标注册受理标识欺骗消费者。

经查实:“奇宇牌”钙咀嚼片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是江西和欣实业公司,该公司2016年8月以“抗腿抽筋”和“抗手脚麻木”文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2019年1月,被驳回注册申请。但该公司却将“抗腿抽筋”和“抗手脚麻木”申请商标注册受理标记“TM”用在其产品外包装上。经翻阅“奇宇牌”钙咀嚼片说明书,该产品为普通补钙保健品,并无“抗腿抽筋”“抗手脚麻木”等功能的技术指标及功效。

当事人于2019年1月以18元/盒购进“奇宇牌”钙咀嚼片保健食品40盒,以58元/盒进行销售。

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产品,并处罚款3000元。

3雁江某服装店销售假冒阿迪达斯商品

2019年5月,根据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投诉,雁江区市场监管局对雁江某服装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标有adidas(阿迪达斯)的服装和鞋子,查获涉嫌假冒库存服装105件、鞋子105双,货值金额3.9万元。

经查实:2018年12月,当事人购进adidas、耐克服装鞋子共3万余元予以销售。经鉴定,adidas服装、鞋子均系假冒产品。

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拆除侵权商标标识,并处罚款3万元。

4安岳某燃具洁具店销售与JOMOO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品

2019年10月26日,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安岳县某燃具洁具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J0J0BA牌卫生陶瓷(连体坐便器)上的“J0J0BA”标识与JOMOO(九牧厨卫)注册商标相近似,涉嫌侵犯“JOMOO”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实:2018年10月19日,当事人购进J0J0BA牌卫生陶瓷17台,购进金额7510元。该批J0J0BA牌卫生陶瓷由香港九牧王陶瓷卫浴公司监制。经对比,J0J0BA标识与九牧厨卫股份公司的JOMOO注册商标相近似,容易导致市场混淆。

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J0J0BA牌卫生陶瓷17台;并处罚款2000元。

5安岳某灯饰店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烟机

2020年1月,安岳县市场监管局对安岳县某灯饰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创意”牌烟机上标注有“360°劲吸、特大进风专利”“专利号201330361030.1”字样。

经查实:当事人2017年以980元/台的价格购进1台由广东创意电器公司生产的“创意”牌烟机,目前尚未售出。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5条规定,专利标注应完整地标注专利权的类别和专利号。上述产品仅标注专利号,未标注专利权类别,属于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

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创意”牌烟机。

6乐至某药店销售假冒“飘安”口罩

1月26日,乐至县市场监管局对乐至县某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5200只“飘安”牌口罩,购进价格2元/只。该批次口罩销售了3100只,单价3元/只,销售收入9300元;退货2000只,自用100只。

经鉴定,该批“飘安”口罩系假冒产品。

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300元,并处罚款1.1万元。

7乐至某药店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益安宁丸

2月21日,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成都市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乐至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的“同溢堂”益安宁丸产品包装上仅标注有“专利号:ZL200510099312.3”字样。

经查实:2019年4月19日,成都某药业连锁公司为当事人配送了“同溢堂”益安宁丸2盒,目前尚未售出。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5条之规定,专利标注应完整地标注专利权的类别和专利号。上述产品上仅标注专利号,未标注专利权类别,属于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

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8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同溢堂”益安宁丸。

8雁江某超市销售假冒专利商品

3月6日,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雁江区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易记”牌烧卤王香料包装上标注有“ZL201230453156.7”字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6月7日从成都海霸王干杂店购进由成都可口香调味食品厂生产的“易记”牌烧卤王香料2件,购进价120元/件,并以3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而“易记”牌烧卤王香料包装上标注的ZL201230453156.7外观专利因未缴年费已终止失效。

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专利的“易记”牌烧卤王香商品,剩余25袋待售商品退回供货商。

9资阳XX药房连锁总店销售假冒专利商品

3月19日,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资阳市XX药房连锁公司总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九康鹿中药抑菌膏”包装上标注有“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201610002234.9”等内容。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7月9日购进“九康鹿中药抑菌膏”3盒,购进价198元/盒,并以220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至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时,当事人已销售1盒,待售2盒,货值金额660元。经核查,该“九康鹿中药抑菌膏”的专利“201610002234.9”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目前尚未获得授权。

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专利的“九康鹿中药抑菌膏”。

10安岳某大药房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消痛贴膏

3月24日,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安岳县某大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大药房销售的“奇正”牌消痛贴膏上标注有“本产品中国发明专利号:ZL200810231725.6”字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8月3日以50元/盒的价格购进了2盒“奇正”牌消痛贴膏,至今尚未售出。经核查,ZL200810231725.6专利为“药粉均匀分布的药贴及其制备方法”的方法发明专利。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6条之规定,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应当采用中文标明“某某产品系依照某某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字样。上述产品上未标注“某某产品系依照某某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属于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

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奇正牌消痛贴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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