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2019年度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上)
案例一
买房先签不平等补充协议开发商被约谈
2019年2月11日,消费者范先生到市消委会办公室投诉,称其在春节期间花50余万元全款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却要求先签定不平等的补充协议再签主合同,请求市消委会维权。
经查,范先生于2018年12月在资阳某楼盘选中了一套90余平方米的房子,各种优惠后单价约5850元/平方米。2019年2月6日,该楼盘售楼部通知范先生交款签合同,范先生当场缴纳了购房全款50余万元,以及房屋维修基金4500余元。在缴完购房款之后,开发商却说当天只能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购房主合同因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在休假,备不了案,等春节过后再签正式合同。范先生仔细阅读这个补充协议,发现了很多不合理、显失公平的条款,当场拒绝签订该补充协议。2019年2月11日,范先生再次打电话询问售楼部是否可以只签主合同不签补充协议,开发商称必须签补充协议。
市消委会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合同监督管理部门仔细阅读了补充协议,第一时间与该楼盘开发商联系,指出其补充协议中设置的部分条款涉嫌违反《合同法》和《消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对消费者设置了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要求进行整改纠正。但该负责人表示,他们的协议是经过公司律师团队研究过的,不存在法律方面的瑕疵,对消费者的诉求公司不予满足。
面对开发商的强硬态度,市消委会先后约谈了开发商有关负责人和其律师团队,对协议进行法理分析,并通过媒体,以《买房得先签不平等补充协议?资阳这家开发商霸道》为题,对经营者涉嫌违反《消法》《合同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披露,《成都商报》《四川手机报》《四川3·15消费维权网》以及当地主流媒体都进行了报道。同时,将投诉案件以诉转案移送市市场监管局,并参与联合调查。根据调查事实,市市场监管局向开发商发出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最终促使开发商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并对已售出的1000多套商品房协议进行了整改。
案例二
老人购物上当
消委维权全额退款
2019年3月1日,家住雁江区松涛镇马鞍村六组的杨先生来到市消委会办公室投诉,称其花725元购买的一台智能机器人是“三无”产品,无法正常使用,与商家协商退货被拒绝,请求维权。
经查,杨先生于2018年11月在一电视购物频道广告中看到一则某品牌智能机器人广告,觉得很喜欢,就通过广告上的购物电话订购了一台。2019年1月28日,杨先生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只有说明书、保修卡,无产品合格证、无生产厂名厂址、也无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随后,杨先生按照说明书进行了连接操作,却连接不上,语音也不通。于是杨先生通过销售电话联系对方要求退货,对方拒绝了杨先生退货要求,称只能换货。在杨先生再三要求下,对方称过了春节后再说。然而,春节过后,该销售电话已无法接通。
消委会工作人员对该产品进行了连接测试,证实该产品确实无法正常使用。随即与电视购物广告销售热线联系,向其宣传《广告法》《消法》《商品三包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指出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最终,销售商答应为消费者退货退款。3月9日,消费者杨先生收到了销售商退货款725元。
案例三
农民买到劣质钢筋
消委维权获赔6.5万元
2019年4月12日,安岳县通贤镇的李先生到安岳县消委会投诉,称其2018年12月在通贤镇经营者康某处购买了一批钢材和水泥修建房屋,在使用一热轧带肋钢筋时,稍用力一弯钢筋就断了,怀疑质量有问题,请求检测钢材质量,确保建房质量安全。
4月16日,安岳县消委会委托安岳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到李先生自建房工地上现场查看了解情况,并对投诉钢筋进行抽样检测。4月17日,钢筋原材力学性能检测报告结论为重量偏差不合格。
5月14日,安岳县消委会协调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通贤镇政府、通贤镇建管所、通贤市场监管所组成调解小组调解此投诉,但双方就赔偿金额问题分歧过大,当日未达成一致意见宣告终止调解。
事后,调解小组根据《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请通贤镇政府牵头协调处理此事。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营者康某经营不合格钢材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时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多次调解,7月10日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康某赔付李先生6.5万元,并赠送水泥5吨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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