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资阳立法保护安岳石刻:破坏者最高罚50万元
红星新闻客户端12月18日消息,安岳石刻上承云冈、龙门,下启大足石刻,10万余尊“古多精美”的石刻造像遍布安岳全境,但保护面临诸多难题,也曾遭受较为严重的破坏,加强安岳石刻的保护刻不容缓。
12月18日,资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资阳市政府新闻办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资阳首部地方实体性法规《资阳市安岳石刻保护条例》的相关内容。
《资阳市安岳石刻保护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在明确安岳石刻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方面机构职责、合理利用方式、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等基础上,也对禁止行为作了处罚规定。其中,对破坏安岳石刻历史风貌或破坏文物本体安全的行为,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资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存志介绍,2016年7月,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决定,资阳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安岳石刻历史悠久、技艺精湛,具有“古、多、精、美”的艺术特色,文物级别高,是川中1800余年来的历史发展和风土民情的实物见证和典型代表,是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有效载体,但由于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等原因,安岳石刻遭受较为严重的破坏,加强安岳石刻保护工作刻不容缓。加上安岳石刻点多面广分散,保护也面临很多难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先后多次提出制定《资阳市安岳石刻保护条例》的立法建议。
为此,安岳石刻保护成为资阳首部实体法规的立法首选。经过立法调研、起草、审议等系列工作后,《资阳市安岳石刻保护条例》于12月7日经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资阳市安岳石刻保护条例》共五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保护管理、合理利用、罚则、附则五部分。其中,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石刻保护的原则,分别规定了资阳市、安岳县政府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以及社会参与保护的方法和形式等内容。保护管理部分,进一步细化了保护机构的职责,明确了保护设施设备的设置,新增了在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合理利用部分,明确了合理利用原则,细化了合理利用方式,规范了文物开放、文化传承、石刻解说和文化旅游开发、景区风貌、业态管理、演出摄制等行为。罚则部分,主要针对安岳石刻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禁止行为作了处罚规定。“一方面,对破坏安岳石刻历史风貌或破坏文物本体安全的行为,严格依据上位法规定设置处罚规定。另一方面,针对轻微违法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统一规定相应的处罚幅度。”王存志在发布时表示。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资阳市安岳石刻保护条例》中,安岳石刻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擅自开山、采矿、采石、挖沙、取土;违法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倾倒、堆放、焚烧垃圾等行为,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对安岳石刻进行妆修、增修、增刻或者重塑;刻划、涂抹、污损、攀爬安岳石刻;在非规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烧香蜡纸烛、上油点灯等行为。如在安岳石刻建设控制地带内擅自开山、采矿、采石、挖沙、取土,造成安岳石刻历史风貌破坏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在安岳石刻保护范围内实施上述行为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如在安岳石刻保护范围内擅自对安岳石刻进行妆修、增修、增刻或者重塑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等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刻划、涂抹、污损、攀爬安岳石刻,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不听劝阻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在非规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烧香蜡纸烛、上油点灯的,在禁止烟火区域吸烟、用火的,或者在禁止拍摄区域拍摄的,由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不听劝阻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安岳石刻损毁、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安岳石刻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题为《资阳立法保护安岳石刻,破坏者最高罚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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