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逃逸五人包庇 获刑

四川法制报 2018-10-30 01:01 大字

本报讯(杨轩 记者 吴显云)9月29日,安岳县法院依法公开 开庭审理了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梅某、李某某、杨某、谭某某、王某某犯包庇罪一案,并当庭宣判。此次庭审全程采用网络直播形式向社会公开,同时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9日晚,洪某(另案处理)因酒驾肇事逃逸后,为逃避被追究刑责,在让其妻子(已另案处理)“顶包”认罪的同时,请求时任某乡镇纪委书记的梅某、时任某村支部书记的李某某及原公安协警杨某等5人向公安机关证实案发当晚洪某与众人在一起,并无作案时间。后本案被告人梅某等5人为包庇洪某,先后两次前往公安机关作出上述虚假证言。

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人梅某等5人在明知洪某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仍然作假证包庇,严重侵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因本案在当地有较大的社会影响,经审判员提交审委会讨论后决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梅某、李某某、杨某、谭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领导干部本当是遵纪守法的模范,本案被告人梅某身为乡镇纪委书记,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不但没有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反而作假证包庇其罪行,对党纪国法视而不见,终使自己由“座上客”沦为了“阶下囚”。该案的判决结果也为全县党员干部敲响警钟:法律在,威严在,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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