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司法拘留仍继续耍“赖”这名市人大代表被判了一年

四川法制报 2018-10-11 01:01 大字

省高院发布5起“拒执抗执”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夏菲妮

人大代表本应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积极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可令人大跌眼镜的是,遭人唾弃的“老赖”队伍里也出现了人大代表的身影。

省高院昨(10)日发布了5起“拒不执行、抗拒执行”典型案例,均在法律适用和社会指引上提供了生动鲜活的样板,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记者注意到,其中就有一起市人大代表拒执案,目前,该被执行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

在此,本报选取其中3起案例进行报道。

案例1

嚣张

人大代表被拘留三次仍拒执

【案情】

在安岳县城西乡慈云村、牛角村共8个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资阳市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任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岳县法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据悉,被执行人任某某系资阳市第三届人大代表。其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超过30万元的款项支付时间、涉案土地附着物的处理方式以及案件受理费承担方等。可是,截至该执行和解协议到期时,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且经执行干警传唤,拒不到法院说明情况。

随后,安岳县法院依程序向资阳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报告书》,资阳市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关于许可对市三届人大代表任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后在安岳县公安局的协助下,2018年3月12日晚10时,法院执行干警将任某某从成都一家宾馆予以拘传,司法拘留15日。

拘留期间,任某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之后,法院又于3月27日、4月12日两次对任某某司法拘留。其间,经安岳县法院前期调查,发现任某某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执罪。4月20日,任某某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4日,安岳县检察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任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公诉。

安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经法院三次司法拘留教育后仍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决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

【评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大代表更应做遵纪守法的表率。9月21日,安岳县法院在城西乡政府巡回公开审理了该案,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村社干部和群众代表旁听外,还有5名正在司法拘留期间的被执行人到场旁听,进一步强化了宣传和教育警示作用。

案例2

奇葩

“老赖”调换车牌逃避执行

【案情】

名下有房产、车辆、工程管架等财物,但拒不搬离涉案房屋,甚至以使用他人牌照、伪造行驶证的方式逃避执行……9月18日,绵阳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闫某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闫某泉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记者了解到,在四川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闫某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闫某泉未主动履行义务,四川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4733.65元。

执行中,绵阳高新区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发现,闫某泉名下登记有三辆汽车,有位于绵阳市科创园区房产一套,工程管架若干。该院遂依法查封了其名下的车辆和房屋,并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搬离,但闫某泉拒不搬离。为逃避执行,闫某泉甚至将其所有的川BWJ0××车辆的号牌换成其他号牌,并伪造机动车行驶证。该行为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后,闫某泉被该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

2018年7月6日,该院以其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高新区公安分局移送犯罪线索。高新区公安分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7月11日将闫某泉刑事拘留。随后,闫某泉的亲属代其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

【评述】

闫某泉名下有房产、车辆、工程管架等财物,完全有能力履行义务。但执行过程中,其在明知判决归还他人钱款且收到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不仅拒绝、阻碍执行,甚至将名下车辆的号牌换成他人车辆的号牌,并伪造机动车行驶证,逃避执行。闫某泉的行为主观上有抗拒执行的故意,属于典型的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情形,情节恶劣,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制裁。

在当前抗拒、逃避执行现象多发,执行难问题突出的背景下,法院依法打击拒执行为显得尤为必要,对实现判决内容,维护司法秩序、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案例3

大胆

“老赖”竟找法官家属撒气

【案情】

2017年7月4日,刘某向兴文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杨某、王某(杨王二人系夫妻关系)买卖合同纠纷案。7月10日,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当日,被执行人杨某拒签且态度恶劣,执行干警依法采取留置送达。

9月1日,杨某前往兴文县法院找该案审判阶段承办法官罗某。当时,该法官正下乡办案。杨某用法庭办公室电话威胁罗某,扬言要杀害他及家人。随后,杨某在回家途中,遇到罗某之妻杨某乙及其女罗小某。杨某威胁、扭缠母女两人,用敲碎的玻璃瓶攻击罗小某,致其颈部被刺伤。随后,兴文县法院执行干警赶到现场,将杨某送往县公安局僰王山镇派出所。

次日,兴文县法院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对杨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和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杨某被执行拘留后,王某继续躲避、藏匿等,拒不执行生效判决。9月14日,公安机关在僰王山镇抓获王某。

2018年2月5日,兴文县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王某、杨某提起公诉。2018年5月15日,兴文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年7个月,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评述】

杨某、王某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为抗拒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二人以威胁执行干警、申请执行人,四处躲避、藏匿的方式抗拒执行,并进而威胁、扭缠和伤害法官及法官亲属。王某甚至在其妻子杨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仍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损害了法院权威和法律尊严,依法应受到刑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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