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任性”,两男子滋事获刑十月

内江日报 2018-04-19 07:44 大字

街对面的店铺里,几个年轻人酒后突发纠纷。而让胡某等人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因为“看热闹”竟惹来对方迁怒,遭至无故被打,连店内的物品也遭肆意损坏。3月22日,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案件,两名男子被判犯寻衅滋事罪受到刑罚惩处。

◇本报记者高波

事发:“看热闹”惹来麻烦

2017年7月24日22时40分许,东兴区东兴街一理发店内,胡某正在三楼对店里的几名员工进行培训,街对面店铺突然发生的吵闹打断了培训。

胡某回忆称,他透过窗口看到街对面一家店铺内,三个年轻人正在吵架,之后争吵升级为扭打。三人看上去都像是喝了很多酒。

胡某称,他们停止了培训,并准备离开。而就在他和同事来到一楼准备关门时,街对面发生纠纷的三人中的一名较瘦的男子突然怒气冲冲地冲过来,用手指着他的一名同事质问:“你看啥子?……”

见此阵势,胡某加快了离去的脚步。胡某称,自己刚走出去没几步,一个声音在后面喊“黄毛,站到!”于是他下意识地往回看。这时,先前那个较瘦的男子突然冲上来朝他颈部位置打了一拳,胡某随即也朝对方脸上打了一拳,双方为此引发了矛盾。

胡某称,他曾询问对方为什么打自己,而对方称“我就是看不惯你!”双方发生纠纷后,对方一名男子从店内拿出了一把刀冲了上来,所幸他们跑得快,并未受到伤害,但理发店却因此遭到了打砸。

查明:无故殴打他人并损毁财物

事发后,民警到场将三人带去了派出所,考虑到三人有伤,安排三人在家属的陪同下去医院治伤。

2017年7月27日,当事人李某、刘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二人于当日被警方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2018年1月2日,东兴区人民检察院向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刘某犯寻衅滋事罪。3月22日,东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晚,被告人李某(1994年生,东兴区人)、被告人刘某(1991年生,资阳市安岳县人)和陈某(另案处理)在东兴街无故对该理发店的胡某等人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刘某持刀被陈某阻止,刀落在地上,李某捡起刀追逐胡某等人。胡某等人离开现场后,李某和刘某进入该理发店内进行打砸泄愤。被告人李某向警方供述称,案发前,他们三人在店内吃火锅喝酒,三人共喝了两斤白酒。

经东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理发店被损毁的财物价值为8023元。案发后,陈某及两名被告人赔偿了该理发店损失共计2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判决:犯罪情节恶劣,二被告人获有期徒刑十个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金额8023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鉴于案发后二人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且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二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点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东兴区人民法院法官毛战英介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就寻衅滋事罪明文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毛战英介绍称,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还将被加重处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结合此案,毛战英提醒市民特别是一些年轻人,当自己心情不畅时要善于疏导情绪,切莫迁怒他人,莽撞冲动的结果必然是伤人伤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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