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擦挂不撤离现场致交通堵塞两车驾驶员均被罚款200元
本报讯(记者谢承爽)2月8日上午,杨某驾驶的小轿车与张某驾驶的面包车在安岳县海慧路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轻微损失。但两人未及时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交警对他们这一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处以200元罚款。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警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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