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加工楠木4株安岳一村干部获刑三年半
□本报记者李青依
“被告人,刚才宣读的判决结果听清楚没有?有无意见?”
“听清楚了,我没有什么说的。”
8月22日下午4点30分,安岳县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唐某当庭宣判。唐某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砍伐、加工国家二级重点野生保护植物桢楠4株,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罚金5000元。
调查
一案带出另一案
村干部知法犯法
被告唐某是安岳县两板桥镇河边村人,担任当地村文书已有20余年。同时,他经营一家木材加工厂约7年,且一直未办理林木加工、采伐许可证。
2016年,安岳县森林公安局侦破一起非法砍伐楠木案,在追踪楠木去向时,犯罪嫌疑人蒋某交代砍伐的两株楠木交由唐某的木材加工厂进行加工。
安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周渝告诉记者,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承认帮蒋某加工楠木的事实。经森林公安申请鉴定,唐某加工的楠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唐某被森林公安刑事拘留后不久,被取保候审。
取证
群众举报久远案件
民警耗时半年摸排
2016年底,市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唐某不仅加工过两株楠木,还曾购买并砍伐过河边村楠木。
“因为案发时间已经过去太久,大部分直接证据缺失,这为我们的调查增加了难度。”周渝说,接到举报后,他们再次前往两板桥镇河边村摸排,并挨家挨户走访村民。“在唐某的加工厂内没有搜出楠木,但我们找到了被砍伐后留下的树桩,并且找到了管护人。”
通过半年的走访摸排,民警终于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并于今年2月再次传唤唐某进行调查。
庭审
自辩购树不知情
铁证下低头伏法
8月22日,安岳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4株,非法加工楠木2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
在法庭上,唐某仍抱有侥幸心理。“蒋某把楠木卖给我加工时,我不知道是楠木。”他辩称,自己是后来上街才知道的。
但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辩解不成立。两板桥镇的楠木生长较多,村民均熟识,且唐某是两板桥的文书,不应当不知道。“蒋某卖出时明确说明了是楠木。目前一颗柏树价格为50元至100元,而他购买的楠木为500元,其主观有故意。”
“当时看着颜色不像楠木,但实际是知道的。”面对铁一般的事实,唐某终于承认自己是在明知交易树木为楠木的情况下仍进行了购买。
据了解,楠木是我国特有的珍贵树种,仅分布于四川、重庆、贵州等地,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唐某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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