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隆元刚):
申请人刘荣进(荣劳人仲案[2019]19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依法受理。申请人请求解除与你(单位)的劳动关系,要求你(单位)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90081.08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9年6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自贡市荣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4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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