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法院支持

四川法制报 2018-11-02 01:01 大字

本报讯(罗志伟)虞某某、牟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两被告还需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用9516元。该案是自贡市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虞某某、牟某某在只办理了部分农户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雇用工人超许可范围对退耕还林土地上种植的巨桉等树木进行采伐,造成另外6户未获许可的农户林木被无证采伐,涉及无证采伐林木86株,采伐蓄积15.8253立方米。

荣县检察院在对该案进行审查时认为,两被告人滥伐林木的行为不仅涉及刑事犯罪,还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荣县检察院依职权向荣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虞某某、牟某某承担森林植被生态修复费用共计9516元的民事侵权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对两被告人犯罪行为及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事实、林业局制定的迹地恢复方案进行了一 一举证、质证。两被告人也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愿服从判决并全额交纳赔偿金,该笔赔偿费用已划转荣县林业局账户,投入采伐受损迹地的植被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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