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18-05-30 01:08 大字

荣县伦兴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遵伦):

申请人郝少荣(荣劳人仲案[2018]50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依法受理。申请人请求你(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295738.92元。因开庭通知书等文书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8年8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自贡市荣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四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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