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看待精神病患者

家庭生活报 2020-07-09 01:03 大字

自贡市精神卫生中心 刘成文

近几年对于精神病人违法犯罪处罚结果的议论颇多。有人说精神病就是“免死金牌”,还有人说精神病就是“杀人执照”。真的是这样吗?当然不是。出现上述言论,是由于对我国刑法规定的精神病人犯案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片面理解,正是因为这种片面的理解,精神病也就成了一些违法犯罪人员的“救命稻草”,以为只要是精神病就可以免于处罚。因此,有的人违法犯罪以后,不惜伪装精神病,希望能逃脱法律制裁。

然而,大家通常理解的“精神病人犯法不追究责任”是有明确界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中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也就是首先要有明确的精神病或精神症状表现,还有就是因为受精神病态影响导致其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才不负刑事责任。此外,也不是所有的精神病违法犯罪都不承担责任。在现实中,精神病人作案之后,经过司法鉴定被认定为无责任能力的都是少数。因此,精神病人违法是否承担相应责任,是需要进行严格的、科学的、公正的司法鉴定程序来判断。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对于精神病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他(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自己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单凭亲属、朋友、邻居或者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司法鉴定程序予以确认。对明确鉴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由于其还处于疾病发作期,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采取强制医疗措施。强制医疗一般由法院判决执行,解除强制医疗也需要法院判决才能执行,即使是诊断明确的精神病人,如果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处于精神疾病缓解期,作案时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仍要承担完全责任。如果诊断明确的精神病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其辨认和控制能力没有完全丧失,只是由于精神疾病的影响导致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削弱,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疾病的诊断是有严格的、公认诊断标准的,对于绝大多数伪装精神病是能够通过司法精神病鉴定识别的。可见,并不是有一个“精神病人证”就可以逍遥法外了。而且,即便要鉴定是不是精神病人,法律规定也要请精神病学专家进行司法精神鉴定,并不是家属提供一个医疗证明就可以了。

若想减少精神病人对社会的危害,不能一味地抱怨或者谩骂,更不能简单地把他们关起来甚至“消灭”,而是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真正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的各项措施,也需要明确政府、监护人等各方的责任等等。

精神病是一种疾病,经过规范的治疗大多数能够好转并回归社会。要客观看待、确保严重精神障碍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规范化治疗,真正落实各项救治救助政策,让患者能够吃得起药,能够坚持吃药。当患者病情波动时能够尽早发现、及时送医疗机构接受规范治疗。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轻精神病人对社会的危害,才能拿掉精神病人的“免死金牌”,还社会一个和谐、安宁、祥和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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