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后复工复产纠纷调解指引(一)劳动争议篇

自贡日报 2020-04-14 22:11 大字

为促进疫情后期和疫情后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在市委政法委的统筹指导下,自贡市司法局组织力量,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疫情期间国家与地方相继出台的紧急政策,整理出劳动争议篇、侵权纠纷篇、合同纠纷篇、物业纠纷篇、互联网纠纷篇共五类矛盾纠纷调解指引,以问答形式分期发布,供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参考。

1、企业能以疫情为由取消录用吗?

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否则构成就业歧视,特殊行业除外。

企业随意取消录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企业因疫情可以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吗?

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延长试用期,与员工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可 “中止试用期”。

3、企业不能按时复工复产,可以降低职工工资吗?

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规定:

(1)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春节法定假日,因疫情未休假的职工,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加班工资。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未休假的职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加班工资。

(3)疫情防控延长期间:使用带薪休假的,不得减发工资。带薪休假使用完毕后,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规定执行: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周期,职工提供正常劳动,职工工资不得低于自贡市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发放不低于自贡市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费。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经工会或职代会同意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4、企业复工复产后职工不能复工,是否支付工资?

指引:《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规定,劳动者被隔离或接受医学观察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因交通阻断等其它原因无法复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协商带薪休假或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发放不得低于自贡市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费。

5、职工居家办公有加班工资吗?

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1995年国务院第174号令))第五条及《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规定:

居家办公期间,实行标准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职工加班,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职工不能主张加班工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举证加班事实。

6、不能按时复工复产,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吗?

指引:

(1)企业不能按时复工复产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257号)规定,2月3日后因疫情企业无法复工复产,可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但不得以停工停产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2)企业已复工复产而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的,企业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规定,劳动者因被依法采取隔离措施不能提供劳动,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对相关隔离措施负有举证义务。

但是,职工无正当理由而拒绝返岗的,经劝导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延迟复工期间,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关系终止了吗?

指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或疑似新冠肺炎,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紧急措施结束。

8、复工复产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指引:

(1)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

(2)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3)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9、停工期间,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能正常享受医疗期保障待遇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医疗期根据工作年限分为3-24个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医疗期内由企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35条规定,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退休待遇;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10、受疫情影响,社会保险待遇可以不按时足额发放吗?

指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及《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依法享有足额的社会保险待遇。

11、受疫情影响,企业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吗?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还款,征信会受影响吗?

指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规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今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职工,今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报送征信部门。

12、职工在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工伤?

指引:劳动者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无法证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导致;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企业员工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发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因前往疫区从事志愿者活动,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三种情形认定为工伤。

13、企业因疫情不能复工可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吗?

指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没有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用工单位不存在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以及劳务派遣协议未期满的,用工单位不得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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