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内捕42尾鱼被判管制6个月

四川法制报 2018-11-21 01:03 大字

大安区法院环保第一案开庭审理大安区法院为村民送上“法治盛宴”

本报讯(唐若璘文/图)为发挥庭审的警示教育作用,促进生态环境体系建设,大安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将该案的庭审现场搬到了大安区何市镇案发现场,吸引了附近大量村民到场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今年3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地笼网12副和刺网3副,在大安区何市镇乌龙河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42尾,重19公斤。公安机关在现场将其挡获,并依法扣押地笼等渔具。经大安区农牧林业局认定,涉案渔具等地笼网为禁止在天然水域使用的渔具。审理后,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当庭判处邹某某管制6个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庭审结束后,法官现场进行了判后释法,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还向村

民们发放了宣传资料,宣传了环保知识和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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