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

四川法制报 2018-06-06 01:10 大字

徐刚(身份证号码:510311197411222335):

鉴于:我公司为自贡金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借款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下称“银行”)贷款900万元提供了担保。期间,因借款人未能按照与银行签订的编号为0230300009-2015年(汇东)字00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支付利息,致使我公司为借款人向银行代偿了该笔借款本息人民币1,343,221.82元。截止到2017年10月30日,我公司合计为借款人向银行代偿了借款本息人民币1,343,221.82元,故借款人对我公司合计负债人民币1,343,221.82元。因借款人的上述贷款由你为借款人向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现我公司特通知你,请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我公司履行反担保责任,代借款人向我公司偿还代偿款合计人民币1,343,221.82元,并按约定向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特此通知!

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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