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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骗子刷卡取现他们仨获刑

四川法制报 2018-02-09 06:02 大字

本报讯(王霞陈洁记者郭建民)1月25日,自贡市沿滩区法院依法对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3人电信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向赵某某、王某某二被告人提供他人银行卡,并利用二被告人持有的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采取刷卡取现的方式,分别于2016年11月26日、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4日在云南昆明将3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魏某某因受骗汇入银行卡的钱款取出,抽成后汇入诈骗人提供的账户或者交付给诈骗人,涉案金额共计58万余元。沿滩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在进行电信诈骗,而仍受其指使,参与实施了针对诈骗款项的转移行为,应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主观上已认识到帮助他人刷卡取现的款项属于犯罪所得,而客观上又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应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二被告人非法持有7张他人银行卡,属于非法持有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情形,故二被告人的行为还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当进行数罪并罚。其中,赵某某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王某某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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