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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伤人 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农村日报 2017-11-23 11:48 大字

(杨晓娟 记者 刘佳)记者从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令狗的饲养人万某和王某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4745.12元。

2016年10月中旬,二被告万某和王某在晚饭后准备带其饲养的金毛犬出门,因未对其金毛犬采取安全措施,致使该犬从其居住楼中冲出,将恰好在楼下已年过七旬的欧某撞倒摔伤在地。原告欧某受伤后,被送往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今年3月,原告欧某一纸诉状将万某、王某告至法庭,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5795.62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万某、王某饲养的金毛犬为中型犬种,未加强管理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原告欧某受到伤害,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欧某各项损失104745.12元。

法官提醒,现今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饲养的宠物种类也越来越多样。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宠物的饲养有着严格的规定,如果饲养了禁止饲养的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正常饲养的宠物,在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妥善管束宠物,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否则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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