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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真知灼见 共话侦查监督

四川法制报 2017-09-08 08:05 大字

卞建林

张建伟

左为民

魏东

马静华

何显兵

杨继文信息化背景下的侦查活动监督论坛在自贡召开

本报记者曾晶菁兰楠郭建民/文 张磊/图

昨(7)日,信息化背景下的侦查活动监督论坛在自贡市召开。此次论坛由省检察院主办,自贡市检察院承办,四川法制报社协办。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卞建林,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等7名专家学者应邀出席论坛,他们以自贡市检察机关研发运用的刑事拘留检察监督平台为切入点,围绕侦查活动监督信息化路径实现模式、司改背景下侦查活动监督相关问题研究等进行了主题研讨。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卞建林:

既要引导侦查又要监督侦查

“自贡市检察机关对刑事拘留开展检察监督的探索很有意义。”卞建林表示,此前,刑事拘留检察监督是一个短板。一方面,刑事拘留涉及到一定时间内限制人身自由,为保证拘留措施的正确适用,加强人权保障和权力制约,很有监督的必要;另一方面,由于侦查不公开,程序不透明,同时刑事拘留又由公安机关自己决定,自己执行,缺乏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自贡市检察机关思考如何更好地强化侦查监督职能,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的使命,将诉讼监督的触角伸入此前相对封闭、缺乏阳光的刑事拘留措施,其本身是对法律监督制度的践行和完善。

卞建林说,检察机关刑事监督工作这几年锐意改革发展,不断创新机制,取得长足进步和良好效果。“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检察机关责任重大,作用关键。一方面要引导侦查指导侦查,提高侦查能力,保证侦查质量;另一方面,要强化侦查监督,规范侦查行为,从程序上规制侦查权行使。”卞建林说,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要探索构建以公诉为主导的审前程序,让刑事侦查服务于公诉活动,按照法庭裁判的标准和要求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努力查明事实真相,切实保证办案质量,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

卞建林还谈到,信息化、大数据对司法实务部门的影响越来越大,发挥着减负、辅助、提速、增效的功能。“侦查监督、诉讼监督的难点是信息。要强化侦查监督,首先要了解情况,掌握信息,大数据、信息化的发展运用,有助于检察机关克服这一难题,及时了解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启动监督程序,以有效解决监督滞后、监督盲点的问题,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推进严格司法,保证公正司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建伟:

用信息化突围侦查监督的困局

张建伟介绍说,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自己角色定位的依据,试图在诉讼监督方面作更多的努力。诉讼监督可以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监督职能。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和羁押监管行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监狱等的刑罚执行活动。如何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多年来一直在思考、研讨和探索的问题。

张建伟表示,尽管检察机关交出的监督成绩单颇为可观,但是,诉讼监督存在两大实践难题却让许多检察人员有一种无力感。一方面是监督措施不够有力,另一方面是监督的材料来源不足,即信息不足。“长期以来,检察机关都面临‘乞丐式监督\’的局面。所谓‘乞丐式监督\’,意指监督者意图的实现需要被监督者的配合,如果被监督者不配合,检察机关需要另谋力量来源——从政法委或者人大常委会借力。不搬援兵难以制胜的监督,容易变成银样蜡枪头式监督。”张建伟说。

张建伟告诉记者,为了改善这样的局面,自贡市检察机关针对侦查监督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努力探索侦查监督的新途径,建立了刑事拘留检察监督平台。以刑事拘留检察监督为切入口,对于基层公安机关扩大拘留对象、无法定理由延长刑拘期限、无正当理由既不提请批捕也不移送审查起诉等问题,借助信息化社会的技术条件,开拓信息来源,消除监督盲区,变被动为主动,由滞后转同步,解决个案性、随机性监督问题,从监督有效性方面下功夫,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特别是在实现检察机关知情权以及提高侦查监督效力方面有所突破,为摆脱侦查监督的困局提供了新的思路,为相关制度的改革探索提供了模本。

四川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教授左为民:

点赞自贡检察和公安的“两厢情愿”

左为民介绍说,去年11月,自贡市检察机关上线运行了刑事拘留监督平台,目前已成功运行9个月,构建起刑事拘留检察监督“自贡模式”,受到了全国各地检察人员以及知名专家的高度关注。左为民表示,“自贡市检察机关的刑事拘留监督平台,破除了一直以来与公安机关办案软件系统无法对接的壁垒,改变了以往无法及时全面掌握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情况,实现数据及时对接,使检察机关可以有针对性的对侦查活动开展及时、有效的监督。对于防范冤假错案、切实保障人权有着重要作用。”

如何实现精准有效打击刑事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突破口是获取的第一手监督线索。左为民告诉记者,一直以来,刑事拘留监督工作获取信息较为单一、被动和滞后,一般只能通过办案和当事人控告举报获得监督线索,无法及时有效开展监督。但自贡市检察机关通过驻看守所检察室采集看守所刑拘人员基本数据,与公安机关警综平台刑拘数据以及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审查逮捕、公诉办案数据对接,构建起完整的刑拘人员大数据库。极大地丰富了检察监督线索来源,包括立案、侦查、审查逮捕的刑事活动都得以进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我不仅要为自贡市检察机关点赞,还要为自贡市公安机关点赞。自贡市检察机关创新思维积极履职,自贡市公安机关敢于接受监督,刑事拘留监督平台是双方‘两厢情愿\’的成果。”左为民说。

据了解,去年11月,自贡市检察院与自贡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拘留监督衔接配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检察院要依法对刑事拘留案件实行全面监督,包括对刑事拘留的决定和执行,刑事拘留案件的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同时,要加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更好地履行检察院诉讼监督的职能,推动建立新型良性互动检警关系,特别是在刑事拘留监督过程中,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案件具体办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魏东:

可尝试拓宽外部监督

“从提出问题,到给出解决方案,‘自贡模式\’本身是很有价值的课题。”魏东认为,通过理论研究,自贡市检察院研发的刑事拘留检察监督平台,正是在实践中将理论付诸实践。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这是对诉讼程序的完善、是对程序公正的实践,“该平台实现了从源头进行监控,保证了侦查、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以及证据的真实、合法、有效。”

魏东说,在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类似这样的网络技术平台的搭建,将全程、同步、无遗漏的监控变成了现实。而其中对数据的采集、证据的固定,对事后监督也起到了很大的辅助作用,为事后讨论责任、总结经验教训等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在刑事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之前,如何更好、更快地发现侦查活动期间的违法违纪线索?“在检察院打造的大数据监督平台之外,当前仅通过当事人举报控告的监督渠道太为狭窄,未来可从‘发现\’入手,尝试将内部监督拓宽为更多的外部监督,探索打开多渠道的举报线索切入口,帮助检察院实现更加有效的监督。”魏东建议,可探索开通网络举报渠道,比如在网站、微信开通举报通道,允许律师执业人员、犯罪嫌疑人家属以及更多社会人士举报、控告侦查活动期间的违法违纪问题,让办案部门随时接受社会监督,使静态监督变成动态监督,让消极被动的监督成为积极主动的监督。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静华:

信息化是保障监督的必要手段

在自贡市于2016年年初启动研发刑事拘留检察监督平台之始,马静华就从专业领域提出了许多建议。“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手段应当如何改变、如何完善?”马静华说,这些都是平台建立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其最终目的是通过信息化手段保障检察机关实现有效监督。“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机关应有的职权,包括了对侦查活动过程的监督,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刑事拘留阶段的监督,但此前这个阶段恰恰被忽略了。”马静华解释,检察监督之必要性,决定了检察机关不能偏重逮捕监督,忽视刑拘监督。因为刑拘完全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和适用,同时,刑拘又是中、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限制仅次于逮捕。在现行刑事拘留监督的应对策略上,应拓宽监督范围从刑拘之起点至终点,实施全程跟踪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该平台补上了这一监督空白领域”。

马静华提到,监督手段应当从被动性、事后性监督转为主动性、同步监督,而信息化手段是必要的工作机制。“信息化监督能够更及时、全面、准确地发现刑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更好地减少违法风险,对被拘嫌疑人的权利救济更为及时,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马静华还建议,下一步应当继续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并将成熟的刑事拘留监督“自贡模式”覆盖到整个侦查程序,从犯罪嫌疑人被传唤、拘传直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从刑拘监督扩大到指定监视居住的监督,从看守所延伸到公安机关的办案区,不断完善检察信息化监督机制,强化侦查监督的实际效果。“这对检察机关是一次挑战,但也是一次重大的机遇。”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显兵:

尝试建立地方规范性文件

何显兵介绍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要求“以刑事拘留监督为重点,通过巡检、专项检察等方式,探索建立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制度”。当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普遍使用的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刑事拘留监督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空白。而自贡市检察机关的刑事拘留检察监督平台,运用大数据解决了长期以来,检察在刑事拘留监督中监督方法与监督路径不足的问题。“自贡市检察机关每月从看守所采集的基础数据,依托于原有的检察统一业务软件,再借力大数据筛选重点案件助力监督,不仅使检察院的监督效率提高了,监督范围也更全面。”何显兵告诉记者。

而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自贡市检察机关的刑事拘留检察监督平台,何显兵提出了四点建议:首先是将羁押必要性审查适时拓展到刑事拘留;其次,个案监督与制度监督并重,尝试建立地方规范性文件;再次,刑事拘留检察监督不限于拘留的程序与条件、拘留后的案件处理,还应包括拘留的执行、管理,如犯罪嫌疑人外提等也应当重点监督;最后,应当扩大刑事拘留错误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此外,何显兵表示,“自贡市检察机关的刑事拘留检察监督平台,是在采集刑拘信息后开始的系统监督。但公安机关立案后,有较高比例的犯罪嫌疑人未拘留。如果将来能将公安机关的立案信息接入监督平台,将更令人期待。”“同时,我认为,接下来检察机关可以基于刑事拘留的实质条件展开更进一步的研究。比如检察机关有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否仅限于逮捕必要性审查,可否拓展到拘留必要性审查?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何显兵说。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杨继文:

检察大数据给监督带来曙光

“检察院如何面对信息时代的冲击?自贡市检察院选取了‘监督\’这样一个关键点,不仅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的及时回应,也表明了一种主动的姿态。”杨继文相信,自贡市检察院研发的刑事拘留检察监督平台已经走在了实践的前沿,体现了检察大数据的创新意义,只要在运行中不断试错、改进、完善,该平台在全国范围内有极大的推广价值。“计算机语言如何转化为法律语言?这是我们在探讨检察业务信息化绕不开的一个话题。”杨继文说,技术+法律,是此次论坛探讨深化刑事拘留检察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以该平台为例,其中针对刑事拘留监督的风险点设置,就是一个很好地通过大数据识别、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手段。

杨继文表示,他十分看好该平台在未来的应用价值。“通过数据采集、云计算或人工智能,大数据如同一道曙光,能够真正帮助实现检察院的监督职能。”他说,大数据改变了监督滞后和人为监督的传统监督模式,将其变为全程且具有时效性的监督。此外,如何改变“数据孤岛”的现象,打破信息壁垒,合理合法地实现数据共享,也是另一个难题,“自贡市检察院踏出了勇敢的第一步”。

但杨继文也坦言,要注意司法大数据带来优势的同时,要防范大数据带来的局限性及其安全问题,应在研发使用中积极发动实务专家、计算机专家以及法律语言工程专家的共同参与,让人工智能与法律语言转化得更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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