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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考作弊 自贡十被告人全部获罪

自贡日报 2017-08-14 11:08 大字

来自外地的驾校学员在连考点在哪里都不知道的情况下,依然顺利地通过了自贡的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的考试。8月11日,自贡市大安区法院对一起被告人多达10名的机动车驾考作弊案(本报曾予报道)作出一审判决,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并处罚金等刑事处罚。

考试过关

不知考点何处

从2016年3月开始,自贡市驾考市场出现了招揽“人才"代替学员参加驾考科目一考试的消息。同年4月13日,在自贡市大安区东盐都大道茴新考场的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场内,有人代替3名参加考试的学员通过了考试。其中有两人来自外地,他们甚至连当天的考场在哪里都不知道,却依然顺利通过了科目一的考试。

自贡交警部门在审查工作中发现了疑似代考线索。8月18日,两名替考人员被自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挡获,一名找人替考的学员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不久,另外7名涉案人员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6年12月23日,自贡大安警方将分别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和代替考试罪的10嫌疑人移送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

今年7月27日,自贡市大安区法院对这起被告人数达10人的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10人参与作弊

统统被判有罪

庭审查明:2016年3、4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招揽需要代考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的学员,收取相应费用后,由被告人胡某某将代考学员的身份证、代考费等资料交被告人杨某,杨某采取由本人或组织被告人蓝某、陈某某、王某等人去代替考试的方式,代替被告人唐某某、向某、陈某等人参加了在大安区东盐都大道茴新考场举行的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被告人严某某联系组织考试作弊的人员,以被告人王某代替的方式帮助其学员王某某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杨某组织安排其他被告人代替学员参加考试,同时自己也代替学员参加考试的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和代替考试罪;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严某某为帮助学员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组织和帮助学员让其他被告人代替考试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陈某某、蓝某、王某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和被告人唐某某、向某、陈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法庭综合考虑,依法对10名被告人分别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其中,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

王雪梦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陈章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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