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22-03-09 01:10 大字

文号:富卫医罚【2022】04号

被处罚人:明赐安;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 510322194711034593;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富顺县永年镇新兴街村二组389号;现住址:自贡市富顺县半岛别院四幢二单元7楼38号;联系电话:18708364997。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未经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未经医师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1年8月27日擅自在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东段316号的富顺县同仁大药房中心店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未查实违法所得;未查实违法药品、器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明赐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时间:2021年8月27日,编号:2021-241);何国芳的《询问笔录》2份(时间:2021年9月8日,2021年9月10日);周伦的《询问笔录》1份(时间:2021年12月8日);张利的《询问笔录》4份(时间:2021年8月27日,2021年9月8日,2021年9月10日);王贤芬的《询问笔录》1份(时间:2021年8月27日);余正蓉的《询问笔录》1份(时间:2021年9月3日);张敏的《询问笔录》1份(时间:2021年9月3日);明赐安的《询问笔录》3份(时间:2021年8月27日、2021年9月2日、2021年9月13日);8名患者的《询问笔录》各1份(时间分别为:2021年8月27日,2021年10月22日,2021年10月22日,2021年10月29日,2021年11月1日,2021年11月1日,2021年11月3日;2021年11月8日);周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何国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张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明赐安开具的“处方笺”复印件9张;患者微信缴费截图打印件1张;富顺县同仁大药房和富顺县同仁大药房中心店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情况打印件各1份;明赐安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情况打印件1份;明赐安的成都中医学院刊授大学《结业证书》复印件1份;明赐安诊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明赐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富顺县同仁大药房中心店收费电脑上“海翔药业药品管理软件系统”中“00中药(LJ)”一栏中的收费信息一览表1份以及截图打印件753张;收费情况核对表1份等。

你在未经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未经医师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1年8月27日擅自在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东段316号的富顺县同仁大药房中心店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未查实违法所得;未查实违法药品、器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责令立即停止医师执业活动,并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小写20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单位:富顺县财政局;开户行:富顺农商行营业部;帐号:8803012000006337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富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富顺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富顺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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