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2000余只癞蛤蟆 两男子获刑并处罚金

川江都市报 2021-04-24 00:31 大字

巡回审判现场

◎ 肖则兰 任燕

川江都市报记者 陈明蓉 摄影报道

“被告人温某、冯某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拘役4个月、3个月,缓刑6个月、5个月,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冯某楷违法所得的6900元依法予以追缴。”随着法官庄严的宣判声落地,旁听群众席上一片唏嘘。“遭得惨,收癞蛤蟆是违法的。”“啥子收哦,抓癞蛤蟆也是违法的……”

庭审现场:

旁听群众直点赞

昨日的巡回审判现场,上千名群众旁听了该案的审理。该案同步进行了直播,3万多名观众通过庭审直播观看了庭审。

“本来青蛙、癞蛤蟆这些野生动物对庄稼生长就有好处,以前就不准逮,现在更不准,应该受到法律严处”。76岁的韦从富是江阳区通滩镇九桥村人,他告诉记者,对于这种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光处罚不行,还得加大宣传,这样才能从源头治理。

通滩镇长河社区居民李顺英告诉记者,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大家都不陌生,政府经常在宣传,也组织了巡逻,但有些人就是不当回事。“今天的庭审肯定有很强的震慑作用,要不然,还是有人心存侥幸想伸手。”

案情回放:

非法收购癞蛤蟆2000余只

2020年6月27日前后,冯某楷多次向通滩镇通滩社区周边农户收购非法捕捞的野生蟾蜍。同年6月28日,温某通过微信向冯某楷支付收购野生蟾蜍定金1000元。当天下午4时,温某驾车从自贡市富顺县赵化镇前往江阳区通滩镇田湾村。下午6时许,温某到达冯某楷、冯某军家中,以每斤8元的价格,从冯某楷处收购野生蟾蜍851.2斤,并支付现金5900元;从冯某军(另案处理)处收购野生蟾蜍469.8斤。温某收购完野生蟾蜍,驾车经过江阳区石寨派出所时,被在此设岗路查的民警查获。

经物证部门鉴定,涉案被查获的蟾蜍系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20年6月29日,办案民警将查获的2000余只野生蟾蜍放生。

法官说法:

乱捕滥猎行为必须依法追责

宣判结束后,江阳法院法官就泸州常见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了普法宣讲。

江阳区法院行政审判庭长杨宗艳称,野生动物分为水生野生动物和陆生野生动物,所有野生动物均依法受保护。除了猕猴、猫头鹰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泸州常见的陆生野生动物有中华蟾蜍(俗称癞蛤蟆)、麻雀、斑鸠、秧鸡、白鹭、黄鼠狼、蛇类、青蛙等三有保护动物,均属于依法保护的对象;鲟鱼、大鲵、胭脂鱼等则属于国家保护水生动物。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野鸡、鹧鸪、绿头鸭等特种禽类和黑斑蛙、棘胸蛙等蛙类可以按照畜禽和水生动物相关法律管理,进行人工养殖,但野外种群仍在保护范围之内。

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即属于“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外,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温某、冯某楷明知野生蟾蜍系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依旧予以收购,数量达到50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只要不乱吃,不乱买卖,就对野生动物没有伤害。”杨宗艳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将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每年3月至7月为全省禁猎期,但经国家批准的狩猎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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