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征收决定公告

四川日报 2020-12-17 06:38 大字

富住建征字[2020]第03号四川广汇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建设的“富东商城”3#楼,未依法缴纳超建筑面积2494.22平方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防空地下易地建设费。依据《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办法》和《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市政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富府办函[2007]71号)、《富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的通知》(富府发[2012]26号)的规定,你单位应缴城市建设配套费154142.78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70000.00元,合计224142.78元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肆仟壹佰肆拾贰元柒角捌分)。

我局已于2020年7月23日在《四川日报》刊登《行政决定公告》(富住建告[2020]01号)。在限期内,你单位未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本机关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征收决定:限你单位在本《决定书》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缴城市建设配套费154142.78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70000.00元,合计224142.78元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肆仟壹佰肆拾贰元柒角捌分)。上述款项缴至富顺县政务中心(地址:富顺县政务大厅二楼投资建设股;电话:0813-7211261;联系人:胡远红)。

你单位如不服本征收决定,可在本《决定书》登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顺县人民政府或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贡市人防办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登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富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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