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决定公告
富住建告[2020]01号四川广汇置业有限公司:
我局(原富顺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于2018年10月30日对你公司做出的《行政征收决定书》(富规建住征字【2018】第95号),经我局决定:现予以撤销。拟重新作出行政征收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你公司建设的“富东商城”3#楼,未依法缴纳超建筑面积2494.22平方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防空地下易地建设费。依据《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办法》和《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市政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富府办函[2007]71号)、《富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的通知》(富府发[2012]26号)的规定,你单位应缴城市建设配套费154142.78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70000.00元,合计224142.78元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肆仟壹佰肆拾贰元柒角捌分)。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富顺县政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股(联系电话:0813-7211261),补缴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合计224142.78元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肆仟壹佰肆拾贰元柒角捌分);逾期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征收决定。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本《公告》有异议,可在收到《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逾期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富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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